陳柏惟:罪犯是每個人責任 PTT炸鍋!全文曝:支持殺人無罪就辭

臺灣基進黨立委陳柏惟。(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葉國吏綜合報導

死刑問題在臺灣一向是熱門議題,其中又以有思覺失調症罪犯殺人的判刑最引起爭議。臺灣基進黨立委陳柏惟認爲,要解決精神疾病問題,是一整個社會的改變,直言「不只是精神疾病患者,甚至是罪犯,都是我們每一個人的責任。」此一報導在批踢踢引發討論,陳柏惟也親上火線貼出專訪全文,強調如果訪談談到「支持殺人無罪」就立刻辭職。

根據《三立新聞》報導,陳柏惟以北歐國家爲例,他們認爲人會有病是因爲經歷的教育出了問題,這中間包括學校、家庭、社會都有責任,所以北歐國家傾向不處罰精神疾病患者。

▲陳柏惟言論讓批踢踢炸鍋。(圖/翻攝批踢踢)

陳柏惟認爲,這件事情的終點可能會到「政府的責任,是我們每一個人的責任」,但目前臺灣還沒有那樣的共識。陳柏惟表示,目前臺灣社會氛圍,只會把罪犯丟給政府,但事實上政府除了學校教育外,也沒負擔到什麼權力跟責任,要有「政府的責任就是我的責任」的想法。

對此專訪引起批踢踢上熱議,陳柏惟也親上火現在批踢踢貼出訪談全文,表示殺人本來就有罪,強調如果訪談談到「支持殺人無罪」立刻辭職,他是希望提出觀點作法、國際與生活實例,得以補救社區安全網監護處分的不足。

▲陳柏惟親上火線貼出專訪全文。(圖/翻攝批踢踢)

以下陳柏惟批踢踢全文:

我很感謝各位踊躍的討論,但由於文章新聞呈現的內容與當初講的題目回答實在落差太大,因此我放上全篇訪談,以釐清誤會與回到當初接受採訪的初衷。

當初辦公室聯絡訪問的題目是【探討精神司法醫學】,我知道這是一個比較艱澀難讀的議題,因此逐項提出觀點、作法、國際與生活實例,希望補救社區安全網與監護處分的不足。

殺人本來就有罪,我訪談講到【支持殺人無罪】我可以立即辭職,很法理學術的採訪,卻變成很遺憾的新聞標題,這不是我所追求的,各位可以有自己的想法,但也請您試着參考看看我們所做的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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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第19-1條規定,「行爲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爲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者,不罰。」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爲什麼可以不罰?

首先,不罰是不精確的說法,媒體應該要強調「有罪不罰」的完整概念,這其實跟刑法不罰幼兒是一樣的道理,對於「不能辨識其行爲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者」,通常其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都相當嚴重,認知功能也嚴重缺損,因而無法構成罪責性。

不論是大陸法系,或是模範刑法典之後的英美法系,多半都引進同時需要存在精神疾病,加上辨識能力缺損,控制能力缺損的精神異常抗辯原則,先進國家大致上看法類似。

一方面,我們當然要檢視嚴謹的審判與鑑定過程,但在「有罪不罰」這樣判決的同時,其實連帶着「需要引入其他處遇方式」,如果大家擔心社會危害性,要檢討的是後續處遇方式的完備性纔對,這部分確實出了一些問題。然而,社會把刑罰當作社會安全的唯一基礎,其實是很悲哀的。

2. 有委員提案吸毒、喝酒者一律不得免刑或減刑,是否贊成?

你的問題其實叫做,原因自由行爲,是否進一步具體明文化。

我贊成可以把構成要件寫清楚,但立法沒有這麼簡單的。

假設有一個新進公司的新人,平日溫和守法,從無前科,參加迎新餐會,被長官敬了烈酒三杯,在盛情難卻下一乾而盡,結果不會喝酒的他,不勝酒力,在走路回家時,因看到有人將汽車停在自家門口,與人起口角,竟失控徒手將對方打死,之後醉倒路邊,請問該當何罪

如果這個案例中的被敬酒,改成自己吸安非他命,那又該當何罪?你會不會覺得這程度上有差異?

現在的問題是,所有影響中樞神經系統的物質,無論是興奮性或抑制性,並非全部違法,又假設一位老人,因不聽醫囑,混合使用多種藥物,加上近日身體狀況變化,引發瞻妄狀態而出現妄想,竟不慎殺害老伴。請問這位「故意不聽醫囑」服藥的老人,是否不得減免刑責

所以如果我們要修正刑法19-3,增訂或替換成更明確的自醉構成要件,我們就必須明確規範危害物質,以及具體危險行爲的可預見性,有個例子很清楚,就是酒駕。但若在法律覆蓋性無法周全的部分,則需要保持一定的司法調查與法官量刑空間,以處理複雜的各種狀況。

3. 臺灣是否應成立司法精神病院?

我認爲,臺灣的監護處分制度有很大漏洞,必須進行修改,司法精神病院只是其中一環而已。

你知道我們的保安處分執行法一共89條,有關監護處分的部分只有「3條」,連風險分級的概念都沒寫清楚嗎?

要增加司法精神醫療資源,讓需要不同治療與安全強度的個案,都能得到妥善的處遇,才能降低其再犯率,以及銜接後續重回社會的計劃。司法精神病院處理的是其中症狀特別嚴重、合併多重疾患如人格問題、或是其犯行重大....經綜合評估後需要高強度治療與維安措施之個案,但相對而言,也有另一種個案是犯罪情節輕微,判的監護處分可能比其本刑還久,且在醫院裡面治療不一定適合的個案,則需要社區處遇的綜合方案。

譬如說,有失智症的阿罵因爲偷拿一塊豬肉,被判監護處分六個月;或是一個從小智能障礙加語言障礙的個案,因爲被同村朋友帶去撿漂流木,觸犯森林法被判監護處分一年,這些刑事上通常都不用關,完全不知道送去醫院治療爲什麼的,所以我們需視不同個案做不同的處置思考。

這部分的修法,在休會期我和團隊也持續都和相關部會在接觸討論,結論就是要修的法很多,制度的改善必須是全面性的!

4. 司法精神病院是否會將精神疾病患者「罪犯化」,導致他們更被社會大衆歧視,更難接受自 己的疾病,最終更難迴歸社會?

正好相反,是要讓犯罪的精神疾病患者得到妥善的醫療照顧,幫助他們迴歸社會。

你不要把司法精神病院一個無中生有全新的治療模式,其實制度上就是現有的「監護處分」,而這些病犯,現在也都在各醫療院所,包含有些醫院也成立「司法精神病房」進行處遇。司法精神病院的設置,應該是要更專業、更安全、更周延、提供更多資源,來矯治這些病犯,一個更專業更完整的治療模式,爲什麼會說讓他們被社會大衆歧視呢?

另一方面,我剛纔有講,司法精神醫療的改革,絕不只是設司法精神病院,那是其中很小一部分。重點是建立完整風險分級和治療銜接的制度,最終讓患者回歸社區,甚至我們不放心的還能連結其他刑後治療制度,這些都是協助他們迴歸社會啊!

5. 政府應如何保護第一線的警察、醫護人員?是否需要成立專責單位負責精神疾病患者的強制送醫及後續治療等事宜?

警察職權執行法本身就有帶到有關精神疾病(包含瘋狂、暴力、自殺自傷行爲等等)的處理和強制送醫事項,而後續治療各區域都有精神醫療網的指定專責醫院啦,臺灣精神醫療密度這麼高,我不懂你的專責單位是在說什麼?

問題在於,對於暴力處遇,必須逐步建置基層人員危機處理團隊(CIT, Crisis Intervention Team)的訓練機制,這需要建立教材,安排課程,落實到基層,並且提供足夠的執勤裝備,包含並非一定要用,最後不得不才使用的非致命性武器等。

而另外,對於警察和醫護人員的安全,我認爲絕不能妥協。團隊就處理過,監護處分的個案在結束監護後銜接刑後治療時,竟然在病監與醫院內,還持續威脅恐嚇原院所的醫療人員,但後續接手的病監,社區處遇單位,似乎都沒有調整處遇方針與加強保安,後來被害者報案進入司法程序後,竟然不起訴處份,我認爲這種離譜鬆散的處遇模式,和醫療暴力的不受重視,都還有很大的改革空間。

我們會繼續朝向對行政體系的監督改進,以及相關法令的修法兩部分來進行。如果我們要讓醫療端承擔更多司法、性侵、家暴,藥酒癮等複雜業務,就絕對不能有醫護人員受到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