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長文專欄》讓《憲法訴訟法》修法迴歸憲法討論
立法院日前針對《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朝野協商,立委翁曉玲出席說明提案內容。(本報資料照片)
近日國民黨立委提案修正《憲法訴訟法》,將現行判決門檻「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增加「現有總額,係指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所定大法官人數」,確定大法官出席人數爲憲法增修條文所定之15人,並修正過半數判決門檻爲「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有論者認爲修法後憲法法庭恐停擺,侵害訴訟權,筆者認屬擔憂過度,理由如下:
一、表決門檻三分之二合理合憲。
上月底甫卸任的前司法院長許宗力1999年任臺大教授時撰《大法官釋憲權行使的程序及範圍》:「違憲審查採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表決門檻,純屬政策考量,而非法理必然。…若考量維護法安定性及尊重立法者民主正當性,提高表決門檻至三分之二亦屬合理。」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即《憲法訴訟法》前身,下稱《大審法》)第14條即採「三分之二門檻」。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指死刑判決需一致決。弔詭的是,大法官推翻民主制定的法律卻無需同樣嚴謹的門檻。
況釋憲位階同憲法,既然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就修憲設高門檻(立院決議再經公民過半同意複決),則釋憲門檻三分之二合理合憲。
二、從現有到法定總額:豈容5人定乾坤?
修「現有總額」(即實際在任,現僅剩8名大法官)爲憲法規定15位。以超國界法論,日本、南非、美國及德國之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均設固定最低出席人數。以訴訟法角度,從地方到最高法院,任何法官缺席審判都屬判決不合法。
再觀立法沿革,民國82年制定《大審法》時,即寫「現有總額」,然彼時憲法增修條文僅寫「大法官若干人」,由《司法院組織法》定17人。至民國86年修憲將大法官定爲15人,但《大審法》未修正,107年《憲法訴訟法》亦沿用之,孰爲立法缺漏。
且憲法明定大法官爲15人,有總體共同行使憲法審判權之意。否則依現行法,現8名大法官,出席6人,僅5人同意即可下判決,顯然違背憲法原意。
三、人事屬政治整合,延宕屬憲政常態。
大法官非人民選出,能廢棄民選立法者的法律,存在「民主赤字」,爲補不足,憲法設計總統提名、立院同意任命,故任命屬政治整合,延宕難免。
然賴總統目前提名7位新大法官人選,筆者欣賞臺大張文貞教授(同時被提名爲院長)及最高行政法院的王碧芳法官,兩人閱歷學識淵博,餘恐難獲立院青睞(甚至有賴總統競選主委及民進黨仲裁委員,大法官須超出黨派,應與政黨保持距離)。
賴總統4成選票當選,民進黨立院亦少數,卻仍以蔡政府「一把抓」思維提名,自導自演在野黨杯葛人事印象,其心可議。若欲避免憲法法庭停擺,賴總統應與立院協商共識人選。將停擺歸咎於修法,忽視提名問題,屬偷換概念。
筆者認爲在27人赴陸工作案(北高行108年訴1948),指出面對統戰「應該是更民主、更開放,藉由更深入的接觸、交流」的法官蕭忠仁、林秀圓、李明益等,及/或認定國語日報非政府資助成立(最高行109年上841號)守護財產權之法官吳東都、許瑞助、王俊雄、鍾啓煒、侯志融等人,值得賴總統另外提名且立院將爲賞識!
四、律師公會應以理服人,展現驕傲的法律產業。
全國及地方律師公會聯合聲明反對修法,但筆者作爲會員未被徵詢意見。若公會能以同等心力投入律師考選改革等議題,更能彰顯其價值。
筆者認爲聲明論理空泛,缺乏專業討論及會員共識。期待公會再遇類似議題時,能呈論理充實聲明,並經會員充分討論,以理服人。
盼各界迴歸憲法討論,避免「感覺派法學」。《憲訴法》修正應從民主正當性、訴訟權保障等價值對話,以完善憲法審判制度,從法制到法治,以臻良制。(作者爲律師、超國界法律問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