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師孟約談馬案法官】吳景欽/監察權可以針對個案判決調查嗎?
監委陳師孟,準備約詢曾判前總統馬英九無罪的臺北地院法官唐玥,其目的在調查法官有否濫用裁判權,尤其是以憲法的院際調解權,來判決無罪的主要理由,是否有枉法裁判之嫌。只是如此的調查,是否會干涉司法的獨立性,卻是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
目前根據監察法的規定,監察委員只要爲了行使職權,都可親自到各機關調查,也可對相關公務員進行約詢。而因此法並無排除檢察或司法機關,故對於偵查或審判中案件,監察委員是否可進行調查,一向都有疑問。不過在監察法施行細則裡,卻有明文對偵查或審判中的案件,監委必須儘量避免調查,以免因此侵害檢察與司法的獨立性。只是針對判決確定後的案件,現行法制就無明文監察委員調查的限制,致易產生監察權與司法權的衝突。
▲監委陳師孟。(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就馬前總統所涉及的泄密案來說,可以分爲兩大部分,即馬前總統叫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向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報告,以及親自向江宜樺、羅智強前副秘書長,說明王金平前院長關說之事。而第一審法官,就前者所涉及的教唆泄密部分,以罪證不足判決無罪;而就後者之部分,雖不否定成立泄漏機密罪,卻以憲法第44條,即總統的院際調解權來阻卻違法,致判決無罪。
而此案來到了高等法院,對於教唆泄密仍以罪證不足判無罪,此部分就因此確定。至於泄密部分,第二審判決卻以本案發生時點,並未有院際爭議,致無院際調解權之適用,而判決被告有罪。只是在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更一審法院則以泄密罪不處罰被動的機密接收者,即馬前總統,致判決無罪而確定。故此案的事實認定,不管在哪一審級皆無不同,適用的刑法法條也一樣,惟對於法條的解釋與適用,卻有差異,確實會讓人對司法,產生強烈的質疑。
只是法律畢竟不是數學,不可能有如一加一等於二般的客觀標準,故對於同一法條的解釋出現多種說法,於法學領域與司法實務,並不少見。也因此,若因法官的解釋,未能獲得上級審法院的認同,就屬司法權濫用,甚至觸犯刑法的枉法裁判罪,並以之爲發動監察權之基礎,實就有可議之處。且此調查就算是在判決確定之後,也必帶來秋後算帳之質疑,更可能侵及審判權的核心,致使司法者於未來,面對某些案件的審理時,有所顧忌。
因法律見解不同所產生的判決歧異,一向是司法不受信任的原因之一,爲解決此問題,於今年七月四日,最高法院還特別設了大法庭來統一法律見解。雖然經由如此的途徑來進行救濟與糾正,時間或許漫長,也未必能根本解決問題,但藉由法庭的公開辯論與說理,絕對比監委的個人約詢,來得有公正與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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