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洗錢罪「第2次」判免訴 判決原因曝光

法院審理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臺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犯洗錢罪,去年5月判追訴權時效消滅免訴,檢方以時效計算錯誤等理由上訴, 案經撤銷發回更審,臺北地方法院更一審審理,仍判決陳免訴。可上訴。

陳水扁、吳淑珍夫婦被控收受陳敏薰1000萬元賄款,幫陳敏薰取得「臺北101」董事長的位子,陳水扁夫婦分依貪污罪判刑8年定讞。高院審理認爲,陳水扁是洗錢共犯而告發,臺北地檢偵辦,依洗錢罪起訴陳水扁。

洗錢案一審時,臺北地院認爲,洗錢案追訴權時效合計12年6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4年7日、法院行使追訴權3月18日共16年9個月又25天,因此,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陳水扁免訴,檢察官提上訴。

二審法院認爲,一審未保障當事人的聽審權,即以追訴權時效完成作出免訴判決,程序難認妥適,撤銷免訴判決發回更審。

臺北地院更一審指出,檢察官雖主張陳水扁就陳敏薰「臺北101」人事案涉洗錢犯行所行使的追訴權期間均應計入,不過,前案所涉犯行僅針對吳淑珍偵查、並未針對陳水扁起訴,檢察官的主張不可採。

更一審表示,陳水扁雖因疾病未能到庭,但他被訴之罪追訴權時效既已完成,陳水扁被訴之罪依法仍應爲免訴判決。

陳水扁被控在陳敏薰買官案中洗錢,2011年1月13日由前特偵組偵查,後發交臺北地檢署在2015年1月19日起訴。

檢方指控,陳水扁2004年1月收受龍潭購地案賄款時,與妻子吳淑珍共犯洗錢罪,配合吳淑珍將收受的1000萬元支票存入胞兄吳景茂帳戶,再轉爲6筆、1740萬元定存。案件2015年1月26日系屬臺北地院,但扁聲請停止審判,臺北地院2015年5月13日裁準。

前總統陳水扁。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