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文涉貪盼輕判 檢求重刑

涉弊的臺北市議員陳重文(右)9月30日獲臺北地方法院以8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住居並戴電子腳鐐;檢方抗告,臺灣高等法院昨駁回。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檢方七月依圖利、僞造文書、驗資不實罪起訴陳重文、陳妻白惠萍、立錡公司業者康立錡、陳洛麟;陳重文否認重罪、坦認輕罪。

康立錡之前作出不利陳重文供述,陳重文昨說,理解康立錡考量,但康的說詞部分不是實話,他沒有請康去簽約,也沒有請康去拿臺智光案子,希望法官進行公正審判,從輕量刑。

陳重文律師團稱,陳只是監督及落實政策,沒有爲己謀利,且圖利罪沒有處罰未遂犯,陳依法行使職權,沒有施壓、沒有恐嚇社會局人員,也沒有發生經濟價值的增加,不符合法定違法要件。

公訴主任檢察官林俊廷說,陳重文遭搜索時自稱因司法迫害、政治追殺,但從審理過程可知,貪污案是民意代表轉包公共工程謀利,與政治無關。

林說,陳重文辯說別的議員也質詢、索資,企圖拖其他人下水,但沒人像陳一樣私下成立公司接案圖利自己;陳以司法迫害作辯解,如果行爲可被容許,民意代表就變成企業「門神」,請法官重判。

起訴指出,臺北市政府與臺智光二○一一年簽訂「臺北市光纖網路委外建設暨營運案」BOT案合約,陳重文、康立錡爲使臺智光、社會局向立錡採購,二○二三年十月由臺智光與立錡簽約,陳從中獲利三二一萬元。

北院九月卅日裁定陳以八百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住居並戴電子腳鐐,檢方抗告;臺灣高等法院高院考量陳重文涉案情節及本案審理進度,再衡酌陳的經濟能力、家庭狀況、犯罪情狀、危害程度,並無違誤或不當,昨駁回檢方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