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如何分割?最高法:不能“一刀切”,保護給予方權益
父母爲子女購房出資,子女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夫妻間給予房產行爲,離婚時房產歸屬如何判定?最高法通過司法解釋明確:保護給予方財產權益。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並公佈4起典型案例。澎湃新聞注意到,這一解釋共23條,重點解決夫妻間給予房產、父母爲子女婚後購房出資、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以及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審判實踐疑難問題。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贈的財產,除了贈與合同確定只歸一方的以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分割共同財產,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情況作出判決。
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表示,在父母爲子女婚後購房出資、夫妻間給予房產等具體案件法律適用中,應充分考慮我國曆史文化傳統、婚姻家庭現實狀況以及相關出資和給予行爲的目的性特徵,不作“一刀切”規定,“要綜合考慮婚姻關係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離婚過錯等因素,公平公正處理”。
基於此,司法解釋區分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和雙方父母出資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資等兩種情況。比如,第八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並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相應出資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以出資來源及比例爲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
典型案例顯示,一方父母將自己名下房產轉移登記至夫妻雙方名下,離婚時,人民法院在認定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上,綜合考慮房款由一方父母出資、贈與目的及婚姻關係存續時間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出資方子女所有,但酌定對另一方合理補償。
夫妻間給予房產行爲,離婚時房產歸屬如何判定?這一問題也得到司法解釋的規制。
澎湃新聞注意到,實踐中,男女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給予另一方,或者爲另一方“加名”的情況比較普遍。但離婚時,房產的分割往往成爲雙方爭議的焦點。
爲此,司法解釋對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區分尚未辦理轉移登記和已經辦理轉移登記兩種情況,分別予以規定。
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時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登記,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婚姻關係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並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夫妻間約定給予房產的,離婚訴訟時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婚姻家庭實際情況,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並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另一種情形是: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中,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如果婚姻關係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並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典型案例顯示,夫妻一方在結婚後將其婚前房產爲另一方“加名”,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婚姻存續已十年,但給予方承擔更多家庭開銷,結合雙方對家庭貢獻等因素,判決房屋仍歸給予方所有,但酌定對另一方合理補償。
陳宜芳表示,前述兩個案例既符合婚姻關係中夫妻財產製度,又保護了給予方的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