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的房產,子女離婚時如何分割? 最高法釋疑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及典型案例,對夫妻間給予房產、父母爲子女婚後購房出資、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以及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社會熱點問題作出迴應。
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爲無效
據介紹,近年來,家事糾紛案件數量高位運行。近三年來,全國法院審結一審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每年大約200萬件,佔全部一審民事案件的12 %左右。其中,離婚糾紛案件每年大約150萬件,佔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離婚糾紛中,財產分割成爲焦點。涉案標的額增大、財產類型多樣化,婚姻家庭與財產領域問題交織,疑難複雜案件增多,法律適用標準亟待統一。
民法典規定,禁止重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解釋(二)》從兩個方面予以細化:首先,明確重婚絕對無效的立場。重婚違反了我國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違法犯罪行爲,法律堅決予以否定和打擊。爲此,《解釋(二)》規定,即使訴訟時合法婚姻當事人已經離婚或者配偶已經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發生時轉爲有效。
同時,明確以違背公序良俗爲目的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無效。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爲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不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財產權,更是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背道而馳,《解釋(二)》明確規定該類行爲無效,夫妻另一方訴請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例如本次發佈的第四個典型案例,夫妻其中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多次轉給與其保持不正當關係的第三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故該行爲無效,法院判決第三人返還實際收取的款項。
分割財產要綜合考慮婚姻關係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離婚過錯等因素
離婚時分割財產,是很多人關注的問題,對此,《解釋(二)》明確:在父母爲子女婚後購房出資、夫妻間給予房產等具體案件法律適用中,要充分考慮我國曆史文化傳統、婚姻家庭現實狀況以及相關出資和給予行爲的目的性特徵,不作“一刀切”規定,強調在以出資來源作爲分割財產基礎的前提下,要綜合考慮婚姻關係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離婚過錯等因素,公平公正處理。
對於夫妻間給予房產,離婚時如何分割?《解釋(二)》明確了不同情形下的處理規則。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時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登記,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婚姻關係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並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也就是說給予方不能隨意撤銷該約定。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中,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如果婚姻關係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並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例如本次發佈的典型案例一,夫妻一方在結婚後將其婚前房產爲另一方“加名”,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婚姻存續已十年,但給予方承擔更多家庭開銷,結合雙方對家庭貢獻等因素,判決房屋仍歸給予方所有,但酌定對另一方合理補償。
如果是父母出資購房,子女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呢?鑑於實際生活中出資來源的複雜性,《解釋(二)》區分兩大類情況分別規定。
一是,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房屋不論是否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資父母一方的利益;同時也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等因素,來確定是否需要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二是,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對房屋均有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相應出資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因不同案件出資來源和各方出資比例不同,需要根據個案情況分別處理。
維護誠信原則保障特殊羣體利益
離婚,並不僅僅是兩個人的事情,如果涉及到他人權益該如何處理?
現實中,有些夫妻意圖通過離婚方式損害債權人利益,即“通過離婚方式意圖逃債”,《解釋(二)》規定,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影響其債權實現,請求撤銷相關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通過該規定平衡保護債權人與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另外,還有一些夫妻,離婚後對於離婚協議約定共同財產給予子女反悔的,《解釋(二)》規定,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後,一方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可以請求其繼續履行或者賠償損失。
另外,針對離婚協議約定不需要對方負擔撫養費、又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起訴主張撫養費的,《解釋(二)》規定,離婚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爲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如果子女確有實際需要,應根據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依法予以支持。
堅決預防制止搶奪、隱匿未成年人子女行爲
實際中,夫妻關係破裂後,彼此之間敵對、賭氣,有時會失去理智,離婚時甚至出現“搶娃”大戰。在這個過程中,雙方往往更多關注自己的情感發泄和經濟利益得失,而忽略了“角落裡”的孩子。法律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爲應當作出否定性評價。
《解釋(二)》用三個條文對該行爲予以規制:一是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或人格權侵害禁令,及時快速制止不法行爲;二是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根據當事人請求,在監護權糾紛中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撫養事宜;三是在離婚糾紛中確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時,將該行爲作爲不利因素,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
此外,《解釋(二)》還對同居析產糾紛處理、繼父母子女關係認定和解除、離婚經濟補償、離婚經濟幫助等規則予以細化,平衡保護各方利益,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解釋(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