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大麻一律處5年以上重刑 大法官釋字790號宣告違憲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說明解釋意旨。(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大麻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規定的第二級管制毒品,不論運輸、販賣,甚至連栽種有罪,須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數個法院均認爲栽種大麻一律判5年以上重罪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審理後,做出釋字790號解釋,宣告相關規定違憲,應於1年內修正;倘未修正,則法院可依解釋意旨而減刑。

本次解是主要標的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新竹地院以及男子黃獻璋等人,其中法院審理3起個案黃男,均爲在住處房間陽臺栽種大麻,透過外國網站購買種子後栽種,由於栽種不得法,大部分大麻都枯萎死亡,但檢警單位查獲後,依照本規定起訴,這批個案都要面臨5年以上重罪。另外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也說,實務上也有人種大麻是爲了「觀賞用」,若全用5年來判,實在過重。

▼法院實務上有遇過,種大麻純爲觀賞用 。(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大法官認爲,該規定不論行爲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法院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2年6月之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爲人所應負責任之輕微,爲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

最後大法官認爲本規定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爲之限制,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不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因此宣告該規定違憲,相關機關應在1年內修正;逾期未修正,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依本解釋意旨減輕其法定刑至二分之一。

此外,同法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未包括栽種大麻之罪,大法官認爲並無違背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未宣告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