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胸放火燒死情敵 二審仍逃死刑

男子洪振凱持刀刺殺葉姓情敵6刀再放火燒死,臺南高分院以此案並非隨機殺人等危害社會情節重大的犯罪,洪男再犯風險也低,12日判處無期徒刑。(本報資料照片)

在南科工作的男子洪振凱不滿胡姓女友與他分手後,即與葉姓同事交往,2021年底持刀等候葉男下班,尾隨朝對方刺殺6刀,再放火燒死。一審判無期後,葉父於二審要求判死刑,但臺南高分院認爲,此案並非隨機殺人等危害社會情節重大的犯罪,洪男再犯風險也低,12日仍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此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洪振凱與胡女原爲男女朋友,分手後胡女與葉男交往,但仍與洪男保持聯繫。洪因挽回胡女不成,對葉男心生不滿,2021年12月29日凌晨4點許,持水果刀騎機車前往葉男工作場所等候,待葉男下班後尾隨至臺南市新市區某交岔路口,下車與葉男談判,2人一言不合扭打,洪即持水果刀刺葉右胸,刀刃深入右肺割傷肺葉,導致葉男當場氣、血胸癱軟倒地。

之後,洪男再將葉男橫放對方機車的腳踏板上載離現場,但因擦撞人行道號誌燈杆倒地,導致葉男機車汽油泄流,洪以爲葉已死,點燃地面泄流的汽油引發火勢即離去,葉男因銳器穿刺傷合併燃燒,造成血、氣胸及燒傷死亡。

案經臺南地院判處無期徒刑,洪男與檢方均不服上訴,葉父於二審時要求判處死刑。

二審認爲,此案犯罪對象具侷限性、特定性,洪男犯罪執念甚深,對葉男家屬造成難以抹滅的傷痛,但非隨機殺人或故意對兒童、少年犯罪等危害社會情節重大的犯罪,且上訴後已坦承犯行,鑑定意見也認爲並無其他再犯的危險因子,屬低等級再犯風險,適當的處遇、矯治有助於再社會化,應處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最高度刑,即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