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臺商應注意外匯最新政策分析

2024年4月大陸外匯管理局發佈《關於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匯業務管理的通知》(匯發〔2024〕11號),簡化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及B、C類企業的外匯業務手續。

1、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可在銀行辦理

開展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臺商,須在辦理首筆收支前進行「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該事項原本需外管局覈准,但11號文將該事項改由大陸境內的銀行直接辦理登記。名錄登記後,如臺商發生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聯繫方式、註冊地址等變更情況,應在發生日起30日內,憑列明變更事項說明文件,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在境內銀行辦理名錄信息變更。如30日後再進行變更,則還需向銀行提供未能及時辦理信息變更的原因後,再進行相關變更手續。

如臺商申請名錄登記時,銀行發現公司之前被外管局註銷過名錄,或法人代表名下其他公司被外管局註銷過名錄的情形,銀行會根據系統提示的註銷原因,比如「無法聯繫」、「終止經營或不再從事對外貿易」、「連續兩年未發生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等信息,要求公司提供相應說明進行參考。

臺商辦理名錄登記後,如遺失「數字外管」操作員帳號密碼,都可登錄管理員帳號自行重置密碼;如公司在修改管理員帳號初始密碼後遺失密碼,則可通過辦理名錄登記時,銀行提供的聯繫電話聯繫外管局,由外管局確認公司身份後再爲公司重置密碼。

2、放寬貨物貿易特殊退匯免於登記業務許可權

根據《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規定,A類企業辦理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於特殊情況無法原路退回的退匯,且單筆退匯金額超過5萬美元時,才需外管局審覈。本次11號文則將單筆5萬美元的限額提高到20萬美元,20萬美元以下的退匯都可直接在銀行辦理,銀行需負責確認超過期限或無法原路退匯的真實性和合理性,並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註明「特殊退匯+退匯業務類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需提交的資料包括書面申請(說明需要登記事項的具體內容,超期限或無法原路退匯原因)、超期限或無法原路退匯的證明文件、原收付匯憑證、原進出口合同、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等。

3、優化B、C類企業貿易外匯業務管理

11號文還對外匯評級爲B、C類企業,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業務時,若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一般爲1年),此前導致列入B、C類企業的情況已改善或糾正,且未出現新的列入B、C類企業情形,自列入B、C類企業之日起6個月後,可在所在地外管局辦理登記,銀行憑《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爲企業辦理相關業務。

4、簡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貿易收支手續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因經營需要導致進出口單位爲其他機構,銀行可按照展業原則,審覈交易的真實性、合理性及收付匯與進出口主體不一致相關文件後辦理,並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註明「非報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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