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問反質詢定義 白委已交答辯書「綠委5人被當例子」

林佳龍也被點名曾經要官員不得反質詢。(本報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10日國會改革法案暫時處分召開準備程序庭,大法官尤伯祥要求民衆黨立委黃國昌書面補充「反質詢」定義,黃國昌今天說,已提出暫時處分的補充答辯書,認爲「反質詢」爲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對立法委員所提出之質詢不予答覆,反逕對質詢委員提出質疑、責難、詰問、或提出與質詢內容無關之問題,「反質詢」之文義並非不明確,亦未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釋憲案,憲法法庭10日對於暫時處分部分,在憲法法庭行公開準備程序,大法官尤伯祥當時詢問,黃國昌的答辯書主張質詢並未違反明確性原則,所以反質詢也不會違反明確性原則,這樣的陳述在他看起來是「以問答問」,因此詢問黃國昌「反質詢」定義,但黃國昌因時間不足,並未當場回答,尤伯祥請黃國昌書面答覆。

黃國昌今天晚間在臉書發文指出,依據憲法法庭準備程序中大法官諭示,今天已提出關於暫時處分的補充答辯書,希望迴應大法官的疑問,同時也重述我們對程序的疑慮與疑義。作爲機關代表人,他已盡力依照要求提出書狀補充陳述,也希望大法官能秉公做出決斷。

黃國昌說,至於許多朋友關心的「反質詢」的定義,其實前一次的狀紙他已經闡明,然而,既然大法官希望補陳書狀,作爲機關代表人,他也負責任地再提出。

黃國昌說,相對於文字,建議大家可以看看留言中的影片,應該能對於反質詢有更清楚快速的理解。他始終堅信,唯有透過不斷辯證,才能將民主的根扎深,讓民主更爲深化。

黃國昌補充答辯書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1項「反質詢」之規範內涵,可藉由文義解釋、體系解釋與目的解釋探求得之,並可由專業知識或社會通念予以認定判斷,個案事實是否屬於該項規定之反質詢行爲,可爲受規範者(即作爲被質詢人之政府官員)所得預見,並得由司法審查認定判斷,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根據補充答辯書,「質詢」係指立法委員對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所提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提出質疑或詢問,且被質詢人對立法委員提出之質詢負有答覆之義務,以符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之憲法要求。如前所述,「反質詢」既系與「質詢」對立之概念,依文義及體系解釋,「反質詢」之規範涵義即爲:「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對立法委員所提出之質詢不予答覆,反逕對質詢委員提出質疑、責難、詰問、或提出與質詢內容無關之問題。」是以「反質詢」之文義並非不明確,亦未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

補充答辯書表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第1項規定「不得反質詢」之立法目的,即在確保受質詢之行政官員恪遵答覆義務,避免以反質詢之不當方式迴避回答質詢問題而違反答覆義務,以完善發揮質詢制度監督政府施政之功能,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精神。

補充答辯書指出,依前揭大法官解釋之意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1項於制定之際,自無從對「反質詢」之各種具體行爲態樣鉅細靡遺悉予規定而不掛萬漏一。惟實務上,因涉及行政官員反質詢之行爲導致爭議,例子比比皆是。黃國昌也列舉前綠委羅致政、何志偉、林佳龍、管碧玲及現任立委林淑芬都曾要求官員不得反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