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用6頁談「反質詢」定義 拿5綠委當例子:看影片更能快速理解

記者袁茵/臺北報導

憲法法庭10日就國會職權修法暫時處分召開準備程序庭,大法官尤伯祥詢問民衆黨立委黃國昌「反質詢」定義,但黃10多分鐘迴應未解釋其定義,使尤要求書面答覆。黃國昌15日於臉書上傳高達13頁的書狀,其中有6頁談「反質詢」定義,並以民進黨立委作爲舉例,還在留言處放上影片,希望大法官能秉公做出決斷。

黃國昌15日傍晚於臉書放上高達13頁的書狀,表示依據憲法法庭準備程序中大法官諭示,今天已提出關於暫時處分的補充答辯書,希望迴應大法官的疑問,同時也重述對程序的疑慮與疑義,「作爲機關代表人,我已盡力依照要求提出書狀補充陳述,也希望大法官能秉公做出決斷」。

黃國昌提及,許多朋友關心「反質詢」的定義,其實前一次的狀紙已經闡明,然而既然大法官希望補陳書狀,那麼作爲機關代表人,自己也負責任地再提出,「不過我想相對於文字,建議大家可以看看留言中的影片,應該能對於反質詢有更清楚快速的理解。我始終堅信,唯有透過不斷辯證,才能將民主的根扎深,讓民主更爲深化。」

▲黃國昌。(資料圖/記者屠惠剛攝)

而根據黃國昌提供的13頁書狀顯示,第2頁末至第7頁爲「反質詢」定義,第一段提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歷來見解認爲,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就違法或不正當行爲無從鉅細靡遺悉加規定,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爲相應之規定。

黃國昌書狀寫道,若規範涵義可由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自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點非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爲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者,即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釋字第432號, 545號,690號參照)除上開大法官解釋外,關於法律明確性之學說見解,亦見原答辯書頁6以下,於此不再贅述。

關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1項「反質詢」規範內涵,黃國昌書狀指出,可藉由文義解釋、體系解釋與目的解釋探求得之,並可由專業知識或社會通念予以認定判斷,個案事實是否屬於該項規定之反質詢行爲,可爲受規範者(即作爲被質詢人之政府官員)所得預見,並得由司法審查認定判斷,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其中,黃國昌書狀表示,「質詢」係指立法委員對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所提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提出質疑或詢問,且被質詢人對立法委員提出之質詢負有答覆之義務,以符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之憲法要求。如前所述,「反質詢」既系與「質詢」對立之概念,依文義及體系解釋,「反質詢」之規範涵義即爲:「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對立法委員所提出之質詢不予答覆,反逕對質詢委員提出質疑、責難、詰問、或提出與質詢內容無關之問題。」是以「反質詢」之文義並非不明確,亦未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

此外,黃國昌也在書狀中舉了5個「反質詢」例子,分別爲「2022年5月9日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主席羅致政(民主進步黨籍)要求部長吳釗燮不得反質詢」、「2022年5月5日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民主進步黨立委何志偉於詢答時要求部長邱國正不得反質詢」。

第3例「聲請人一其中一員,民主進步黨立委林淑芬2014年5月9日立法院院會時,質詢江宜樺院長時陳稱『就像剛纔李應元委員所講的,林佳龍或是陳亭妃對龍應臺或是蔣偉寧質詢時,行政部門官員可以對立法委員反質詢嗎?行政部門有把事情、把政策做得好到不得了,好到讓你們可以驕傲的向人民代表反質詢嗎?』;2014年5月21日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質詢部長張家祝時,亦曾發言抨擊『委員還沒講完,部長就搶着干擾委員的問題,更過分的是還反問、反質詢委員』。」

第4例「時任民主進步黨立委之林佳龍2014年5月7日質詢龍應臺部長時稱『你怎麼可以反質詢』;2013年3月15日質詢江宜樺院長時,稱『我不要你幫我推論,你不要反質詢,好不好』;2013年11月15日質詢江宜樺院長時也稱『你不用反質詢去問我的立場』。」

第5例則是「2009年11月19日,時任民主進步黨立委之管碧玲質詢時稱『你還反問我,反質詢我如果有人上開心農場等等要不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