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制度」三讀 解決扁、林益世貪污見解不同亂象
過去前總統陳水扁的龍潭購地案,最高法院創了「實質影響力說」,取代先前習用的「法定職權說」及「非主管監督的圖利罪」,引發爭議。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加「大法庭制度」,未來臺灣法院判決將不再「初一十五不一樣」。此外, 新法也規定大法庭必須舉行言詞辯論,針對爭議法律問題進行實質討論,如有大法庭法官持不同意見,也可提出不同意見書,與大法庭裁定一併公告。
綠委周春米表示,常有人批評臺灣法院判決都有不同法律見解,打官司是輸是贏,相當程度取決於案件分配到哪個法官手上,法律見解不一致。大法庭制度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提升裁判的安定性及可預測性。
她說明,未來設立於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大法庭,將由終審法院的11名法官組成,除院長及提案庭指定庭員外,其餘9名庭員以票選之,未免論資排輩造成票選出線者皆爲各庭庭長,黨團協商時朝野也達成共識,增訂「大法庭票選庭員兼任庭長者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之條款。
周春米也說,現在最高法院審理案件時,鮮少進行言詞辯論,法庭活動不公開,當事人欠缺實質參與,在面對重大爭議時,社會欠缺討論、溝通,這些都是司法信賴度低迷的原因。周春米指出,未來大法庭就爭議法律問題必須行言詞辯論,當事人也應有代理人或辯護人輔助其闡述事實上、法律上意見,法院也可以選任專家陳述法律意見,該專家如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或收受報酬也應揭露。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則指出,現行制度,對抽象法律規範,常有兩個法庭對同個事實有不同認定,例如之前的林益世案和陳水扁案,法庭有法定職權說和實質影響力說,對不同見解就會有不同結果,導致人民對司法無法信賴。而大法庭制度讓法庭見解有歧異時,透過大法庭言詞辯論做決議,讓原提案法庭有拘束力,進而統一見解,讓同個事實在不同法庭也有相同法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