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火機無安全裝置害幼童燒傷 廠商判賠33萬多元定讞
4年前一名幼童因好奇,趁大人不注意時,逕自從櫃子裡拿起打火機點火遭燒燙傷,家屬提告求償;一審認定打火機已標示有「遠離孩童」警語,判決廠商免賠,但二審認爲固定開關並無鎖住防止點火,廠商須負判決40%責任,判賠33萬多元定讞。
家屬提告主張,廠商從自大陸地區輸入銷售「黑金鋼噴射噴火槍」型的打火機,但在鎖上安全鎖後仍然可以點火,有設計或製造之瑕疵,致孩童遭噴火槍噴出之火焰,引燃身上衣服,全身多處燒燙傷,經過多次清創、植皮手術治療。
家屬認爲,意外事件導致孩童現仍留有疤痕,廠商應賠償醫療費用、看護費用、精神慰撫金以及懲罰性賠償金共計143萬2399元。新北地方法院判決廠商免賠,家屬提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認爲,打火機具高溫易燃相當危險的產品特性,但該固定開關並無鎖住防止點火的功能,足認其輸入及經銷流通進入市場時,並不符合當時科技及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而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
高院指出,打火機外包裝及商品本身標示「遠離孩童」之警語,阿姨照顧孩童時,未加以妥善保管致生意外發生,應負60%的過失比例,廠商應分擔40%之過失比例,判決廠商賠償33萬2640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