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經營權延燒-公司派 聲請解散欣同、新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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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經營權爭奪戰再掀法律攻防,公司派1日向法院聲請解散市場派的欣同、新大同兩家公司,所持理由是兩家公司實質控制人鄭文逸遭臺北地院判刑,依據民法第36條向法院遞狀聲請欣同、新大同解散,讓經濟部日前核準欣同、新大同召集大同股東臨時會的處分橫生變數。

大同1日召開記者會,由執行副總彭文傑、法務長趙安主持,宣佈大同公司已向法院聲請宣告欣同、新大同解散,並呼籲經濟部應撤銷原核準欣同、新大同召集股東臨時會的處分。

此外,大同發佈新聞稿指控,經濟部若維持由欣同、新大同召集股臨會的原處分,無異是在鼓勵經濟犯罪。

趙安指出,欣同資本額僅500萬、新大同2,000萬元,於今年5月2日停止過戶日,欣同持有大同股票竟擴增至28,668張,新大同擴增至43,462張,遠高於公司資本額,質疑均爲鄭文逸炒股犯罪所得。

趙安表示,臺北地院8月24日刑事判決鄭文逸炒作大同股票違反證交法第155條,判刑13年半,且判決認定欣同、新大同爲鄭文逸犯罪的交易中樞之一。

大同依據民法第36條「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爲,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解散法人的規定,向法院遞狀聲請宣告欣同、新大同解散。

趙安進一步表示,鄭文逸炒作大同股票遭法院判刑13年半,遠高於當年違法吸金的鴻源沈長聲判刑七年,龍祥丁磊淼判決四年半,足見鄭文逸的犯行比當年違法吸金案更加嚴重,更具宣告解散犯罪公司(欣同、新大同)的必要性與急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