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派再出招!聲請經濟部停止市場派召開臨股會
大同經營權之爭持續延燒,以欣同及新大同爲首大同市場派,獲經濟部有條件覈准召開股東臨時會,並敲定10月21日全面改選董事,公司派也出招捍衛經營權,昨(8)日就經濟部依《公司法》173條第四項覈准市場派召開臨股會之處分,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依法提出行政訴訟停止執行聲請狀。
大同不滿經濟部依公司法173條第四項覈准大同股東臨時會的處分,8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依法提出行政訴訟停止執行聲請狀。大同表示,經濟部原處分准許召開之理由違背公司法第173條第四項要件及經濟部既有自訂函釋原則,破例特准少數股東,在公司董事會順利運作的情況下,自行召開臨股會。
大同指出,臺北地方法院109年8月24日發佈新聞稿,以共同犯違反證交法,重判鄭文逸13年6個月。欣同及新大同公司爲鄭文逸所設立及實質持有與控制的公司。欣同及新大同兩公司是鄭文逸炒股的法人羣組,是交易中樞之一。該二公司所持有大同股票是鄭文逸的犯罪所得,若經濟部覈准其召集臨股會,無異承認炒股被告鄭文逸得續保其炒作股票之犯罪所得,並以該等股票贓物,行使股臨會召集權、主導董事提名與改選,欲取得大同經營權,遂行其犯罪計劃。法院如此重判,經濟部若維持原處分,無異是在鼓勵經濟犯罪。
大同表示,大同嚴正呼籲經濟部應撤銷原核準欣同、新大同召集臨股會的處分。基於相同理由事證,大同已向行政院訴願委員會遞送申請停止執行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