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發瓊瑤告別文 秘書知情恐涉遺棄罪?律師這樣說

瓊瑤昨在家中輕生,隨後臉書就貼出告別文,是她前一天預先寫好,昨由秘書代發。(翻攝瓊瑤臉書)

知名作家瓊瑤昨(4日)在淡水家中輕生,隨後臉書就貼出一篇告別文,是她前一天寫好,昨由秘書淑玲代發,外界質疑如果秘書早就知道瓊瑤意圖輕生,爲何沒及時阻止?對此,紳策法律事務所律師劉振珷表示,若得知有人意圖輕生而故意放任,雖不觸犯《刑法》加工自殺罪,但有可能涉及遺棄罪。陽升法律事務所律師鄧湘全則表示,先不論秘書在法律上有無保護義務,遺棄的對象必須是無自救力之人,纔可能構成遺棄罪。

瓊瑤昨天下午被發現在淡水家中輕生,消息曝光震驚國人,隨後瓊瑤臉書突然貼出一篇訣別文章,是她3日預先寫好,秘書淑玲代爲發表,文章引發各界議論,也出現質疑聲浪,認爲秘書若早知爲何沒有阻止。

律師劉振珷受訪表示,現行法律認爲「生命是不可自我放棄的法益」,因此《刑法》第275條仍存在對於受他人囑託、教唆、幫助自殺行爲的處罰條文,俗稱加工自殺罪。對於有人意圖輕生,若親屬事先知情或對方輕生當下得知,基於保護和援救義務必要提供救助,否則可能涉及遺棄罪。

鄧湘全則解釋,遺棄罪的要件包含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且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或不照顧。若有人想要翩然離去也能自主完成,就不會是遺棄罪所講的無自救力之人,就算秘書事前就知道瓊瑤想輕生,也不會有法律問題。

士林地檢署昨下午相驗釐清死因,認定無外力介入,家屬對於瓊瑤死因無意見,遺體已發還家屬辦理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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