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報告:美齡樓爲婦聯會不當取得應移轉國有
日前黨產會公告將於10月7日就美齡樓是否爲婦聯會不當取得財產舉辦聽證會,昨天黨產會就聽證程序先提出調查報告,主張美齡樓爲婦聯會不當取得財產,應移轉國有。
如今美齡樓所有權人爲婦聯會所捐助之財團法人婦聯社會福利文教基金會,而黨產會在報告中指出,婦聯會於 1997年間捐助10 億元設立婦聯社福基金會,接着婦聯會復於 1998 年底至1999年初共捐款合計 6 億元予婦聯社福基金會,用於購買如今美齡樓所屬土地,再於2003年捐4.5億元給婦聯社福基金會用於建造美齡樓。
報告認爲,婦聯會捐贈予婦聯社福基金會之 10.5 億元款項,爲婦聯會原應移轉爲國有之不當取得財產之一部,而婦聯會捐贈這筆款項旨在讓婦聯社福基金會購置如今美齡樓所在土地並建造美齡樓,從而係爭土地及美齡樓即屬此 10.5 億元款項變形後之代替物。
報告還指出,婦聯社福基金會除董事組成與婦聯會幾乎一致外,甚至由薪資支出金額推算,其員工人數應僅數人之譜,且均由婦聯會員工兼任,並隨婦聯會人事更迭。於決策人員幾乎一致、員工區區數人,且鮮少自行執行業務之情形下, 婦聯社福基金會按理並無使用大型會所之必要,卻仍接受來自婦聯會之 10.5 億元款項捐贈,用於購置總面積 1,656 平方公尺 (約 500.94 坪)之係爭土地並興建地下 3 層、地面 9 層、建築總面積 9,787.64 平方公尺(約 2,960.76 坪)之建物(即美齡樓),顯非辦理業務所需,應認屬婦聯社福基金會無正當理由無償自婦聯會取得 10.5 億元不當取得財產,並以係爭土地及美齡樓爲其現存利益。按黨產條例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係爭土地及美齡樓應命移轉爲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