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子法完善申設法規 土地限制需跨部會協調

經濟部近期公告「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明確地熱能申設行政程序,圖爲宜蘭清水地熱發電廠。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外界倡議地熱可作爲綠能基載能源,經濟部近期公告「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明確地熱能申設行政程序,讓業者於地熱能探勘及開發階段有所依循,盼藉此加速臺灣地熱案場設置。

能源署官員表示,由於土地取得仍有開發限制,尤其是地熱管線從地底下經過,是否受限用地別限制,需再透過修法明確地熱電廠開發權利;此牽涉內政部、農業部等不同單位,正跨部會溝通協調中。

根據經濟部規劃,地熱發電預估2025年至少有20MW正式進入商轉,5年內希望放大10倍,在2030年達200MW;2040年再放大10倍、達2GW,2050年目標達6GW規模。

經濟部自112年6月21日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訂定地熱專章後,能源署隨後多次召開產學研座談及利害關係人會議徵詢各界意見,並於113年5月13日正式公告「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明確地熱能探勘及開發申設流程。

針對規範重點,能源署今天透過新聞稿進行說明。

能源署表示,有關「探勘」許可申請,是基於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爲目的進行鑽井、開鑿,若爲前期學術研究地表調查,則無需申請探勘許可,以簡化程序。

此外,針對案場500公尺間距標準,目前是採用井體地表投影範圍,目的是爲了確認與辨識間距範圍內的利害關係人,並預爲影響評估與規劃減緩措施。

經濟部將持續依推動情形及相關技術發展,滾動調整相關規定,並已設立地熱發電單一服務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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