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國同性婚不能來臺 陸男官司連勝

鄭姓男子和大陸籍趙姓男子在美國結婚,趙申請來臺團聚遭拒,提行政訴訟勝訴,內政部仍以兩人結婚地在美國,無從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爲由,駁回申請,趙又提訴願成功,但內政部遲未另作處分,趙再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撤銷處分,內政部應進行結婚面談等再作成決定。可上訴。

趙、鄭二○一九年在美國內華達州結婚,趙隔年十一月二日申請來臺,提出結婚證書、譯本等文件,內政部移民署以趙沒補正大陸結婚證明文件爲由駁回申請,趙二○二一年提出行政訴訟,北高行判決撤銷處分,內政部應依判決見解作成決定。

內政部事後重爲處分,改以兩人在美國結婚,屬第三國,無從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再度駁回申請,趙再提訴願成功,處分再度被撤銷,內政部遲未另作適當處分,趙去年再度提出行政訴訟救濟。

趙主張,他從二○二○年十一月提出申請至今,內政部消極不處理,行政怠惰不該由他承受,他取得第一次判決勝訴,無從獲得入臺許可,不斷輾轉於內政部和訴願機關間,且內政部拒絕理由說詞反覆。

趙說和鄭在美國結婚,臺灣也將同性婚姻法制化,兩人婚姻關係應已生效,他透過內政部兩岸同性伴侶停留專案入臺,專案也已認可他和鄭同性伴侶關係,內政部應立即覈准他的申請。

北高行認爲,趙請求團聚申請,待內政部本於婚姻真實性調查、國家安全考量等判斷裁量;內政部始終堅持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爲規範兩岸同性在第三地結婚該如何處理,處分有違誤,判撤銷處分,應由內政部進行面談等實質審認程序後作決定。

移民署昨表示,爲保障兩岸同性伴侶權利,在相關政策及配套措施未完成前,將配合陸委會政策,專案協助陸籍同性伴侶來臺相聚,給予便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