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修正今擬拍板 放寬綠電交易
淨零轉型浪潮下,推升企業綠電需求,行政院會今擬拍板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允許再生能源售電業者間相互交易,並增「特定電力供應業」類別,納管需量反應聚合商等電力資源提供者,除須取得電業執照外,還要負起緊急事故通報業務。
臺電公司業務確定不分拆,維持綜合電業。
我國自二○一七年起修正電業法,推動綠電先行,迄今電業朝向自由化,營造綠電多元供給及公平競爭的產業環境。
此次修法最大鬆綁之處在於放寬現行綠電交易限制,國內自二○一七年開放綠電交易,但再生能源售電業者只能賣電給用戶,即使短缺也不能買。電業法修正後,刪除其原銷售對象僅限用戶的規定,未來再生能源售電業者之間能互相交易。
另因應再生能源發展,強化電力系統、併網型儲能及需量反應措施等新興電力資源已成發展重點,但現行法規對此類新型態電力資源缺乏明確定義與規範。爲此,條文增訂一個新電業類別,納管併網型儲能及需量反應措施參與電力交易平臺需取得電業執照,應負起營業、緊急事故通報義務。
電業法二○一七年修法時曾要求,臺電公司必須在二○二五年底完成「廠網分離」,拆分爲發電、輸配電、售電等三家公司,不過,行政院去年五月十五日同意臺電維持綜合電業型態,以確保國家能源安全,因此修法刪除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