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報告:雲南鹽津一煤礦事故存在遲報謊報僞造現場行爲,多人涉嫌犯罪

2024年5月28日19時40分,雲南省昭通市鹽津縣雲豐聯營煤礦有限公司雲豐聯營煤礦發生一起頂板事故,造成1人遇難,直接經濟損失143.15萬元。

近日,澎湃新聞注意到,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雲南局官網日前公佈的《鹽津縣雲豐聯營煤礦有限公司“5•28”一般頂板事故(謊報)調查報告》顯示,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爲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涉事煤礦不僅存在通過設置假密閉、繪製假圖紙、人員不攜帶定位卡、不安裝安全監測監控設備等方式隱瞞違法違規作業行爲,且存在事故發生後遲報謊報、僞造事故現場情況的行爲。

調查組認爲,雲豐聯營煤礦負責人白某陽及礦長李某輝、安全副礦長劉某等三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調查處理;對事故當班班長等17人給予行政處罰。同時,針對涉事煤礦負有監管職責的鹽津縣能源局和廟壩鎮9名工作人員,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其他處理。

違規作業時巖板突然垮落致1人死亡,事發兩小時後才送醫

雲豐聯營煤礦有限公司系雲南昊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下屬企業,成立於2009年11月。礦井於2024年4月投產,覈定生產能力30萬噸/年。

調查報告顯示,此次事故地點位於+600m水平東翼炮掘工作面,系該煤礦自投產後違規佈置的14個隱蔽採掘工作面之一。礦方通過設置假密閉、繪製假圖紙、人員不攜帶定位卡、不安裝安全監測監控設備等方式隱瞞違法違規作業行爲。

5月28日15 時20分,煤礦安排黃某乾(班長)帶領黃江、黃偉、黃某全共4人到+600m水平東翼炮掘工作面掘進作業。16時30分,黃某乾等4人到達作業地點,安裝固定溜煤槽。19時,溜煤槽安裝固定完成,黃某乾、黃某全爬上工作面清理巷道內的煤渣並進行支護作業,黃江、黃偉在溜煤口下方清理巷道。

19時40分,頂板上一塊長1.4m、寬1.3m、厚0.3m的不規則鍋底狀巖塊突然垮落,砸中黃某全的頭部、黃某乾(受輕傷)的右腳。

事故發生後,黃某乾立即呼喊在溜煤口附近清理巷道的黃江、黃偉到迎頭救援,3人一同搬開岩石後,將黃某全移出來,抱至東運輸巷檢查傷勢,發現黃某全安全帽被砸壞,其嘴巴、鼻子、耳朵都在流血,脖子鬆軟無力,頸動脈無脈搏,口鼻無呼吸。

隨後,黃某乾向安全員聶某報告事故情況。報告顯示,經層層彙報後,直到22時左右,掘進二隊隊長朱某銀才撥打鹽津縣人民醫院120救護中心電話;23時30分左右,救援人員將黃某全運出井。23時40分左右,煤礦將黃某全送往醫院,車輛行駛至蓮花洞隧道處與120救護車相遇,救護醫生經過檢查確認黃某全已經死亡,隨後煤礦便將遇難者送鹽津縣殯儀館。

總經理、礦長合謀瞞報事故,僞造現場作僞證

事故發生後,煤礦方不僅未第一時間將黃某全運送出井,反而商量起瞞報事宜。調查報告顯示,當日19時50分、20時01分,安全員聶某分別向調度室值班人員及片區負責人胡某彬彙報了事故發生情況。

礦長李某輝在向白某陽彙報時提出兩個事故報告方案,一是真實上報事故信息,二是僞造事故現場上報事故信息。兩人商量後決定採用第二個方案,計劃將事故地點僞造在東運輸巷,具體細節由安全副礦長劉某組織相關人員商量確定。

隨後,劉某組織多人討論事故信息上報及僞造事故現場細節。經過商議,決定將事故地點僞造在+540m東運輸巷第三部皮帶機尾卸煤處,事故現場僞造成作業人員在處理掉道礦車時手拉葫蘆脫落導致,並安排運輸隊隊長李某纔等人僞造事故現場。隨後劉某將討論情況分別向李某輝和白某陽作了彙報,其二人同意僞造的事故現場方案。

5月29日0時33分,李某輝電話向鹽津縣能源局報告了事故情況,1時10分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雲南局報告事故信息時,謊稱該事故發生在2024年5月28日21時45分,因1 名作業人員在井下運輸巷處理礦車跳道時,手拉葫蘆掉落將人員砸傷致死。

鹽津縣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派員趕赴事故現場,及時組織撤出井下所有作業人員, 按規定報送了事故信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2024年5月29日,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雲南局牽頭,會同昭通市能源局,鹽津縣應急管理局、公安局、能源局等多部門成立了事故調查組,對此次事故開展調查。

調查報告認爲,發生該事故直接原因爲+600m水平東翼炮掘工作面開口處應力集中,頂板裂隙發育,作業人員空頂作業,頂板冒落導致事故發生。間接原因系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鹽津縣安全監管部門履職不到位。

多人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

調查報告中提及,鹽津縣能源局聯合廟壩鎮人民政府向雲豐聯營煤礦派駐了駐礦安全監管組負責駐礦監管,駐礦安監組組長陳某。事故發生時駐礦安監員爲吳某、羅某忠、羅某、趙某智,其中廟壩鎮派駐煤礦的駐礦安監員羅某忠強調自己身體原因,不能入井開展安全檢查,不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情況;吳某、羅某、趙某智當天入井未到事故發生區域開展安全監督檢查。

調查報告稱,涉事企業法治意識淡薄,一是擅自改變設計通過設置假密閉、繪製假圖紙、人員不攜帶定位卡、不安裝安全監測監控設備等方式,+540m水平、+600m水平、+815m水平等地點隱瞞多個採掘工作面,違規組織生產;二是不汲取該礦“2023·3·16”一般其他事故(瞞報)教訓,心存僥倖,冒險蠻幹,發生事故後僞造事故現場,謊報事故信息。

澎湃新聞檢索發現,2023年3月16日,涉事雲豐聯營煤礦幾名礦工在煤倉下放木料過程中,木料從捆綁的繩索中滑脫墜落,將其中一名礦工童某全砸傷,童某全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之後,施工二隊隊長(承包人)朱某銀組織相關人員與童某全家屬協商此事,以150萬元進行了私了,並告知李某輝童某全傷情無大礙。而李某輝及白某陽也未將人員受傷情況逐級上報。

2023年4月11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雲南局接舉報稱該煤礦發生事故,鹽津縣政府經覈查後稱不屬實。同年6月9日,鹽津縣政府收到某雜誌社採訪函件(明確事故時間、地點、遇難人員情況),再次開展覈查發現事故屬實。

2023年8月9日,事故調查組作出調查報告,建議對童某全所在的施工二隊朱某銀隊長以及班長、跟隊副班長等三人涉嫌犯罪的行爲,移交司法機關調查處理。調查組認爲,白某陽、李某輝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分別處以兩人11.7628萬元罰款;安全副礦長劉某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0.9萬元罰款。

這次“5·28”事故調查組認爲,死者黃某全違章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但鑑於其已死亡不再追究。

調查認定,雲豐聯營煤礦總經理白某陽、礦長李某輝、安全副礦長劉某等3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其中白某陽、李某輝違法違規佈置隱蔽工作面組織生產、決策實施謊報事故、指使他人僞造事故現場、在事故調查期間作僞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建議撤職;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調查處理,由證照頒發管理部門吊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覈合格證,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白某陽被建議處85萬元罰款,李某輝被建議處81萬餘元罰款。安全副礦長劉某存在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組織僞造事故現場,在事故調查期間作僞證等行爲,調查組建議處30餘萬罰款,吊證,涉嫌犯罪的移動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同時,調查組建議給予事故當班班長、礦區負責人以及雲豐聯營煤礦股東昊龍集團等相關人員17人分別給予警告、罰款處罰。其中,參與謊報事故的朱某銀被罰款10.68萬元,吊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覈合格證。

調查組建議,鹽津縣能源局對礦安全監管員趙某智、羅某予以解聘;對吳某、陳某、楊某寬以及廟壩鎮政府派駐的安全員羅某忠等4人給予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鹽津縣能源局長陳某光、副局長向某金、施某凌三人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施某凌政務警告處分,給予向某金、陳某光誡勉問責。

此外,對涉事雲豐聯營煤礦處560萬元罰款,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由鹽津縣政府責令停產整頓,並將該公司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事實聯合懲戒。同時撤銷該煤礦安全生產二級標準化等級。

同時,對雲南昊龍事業集團有限公司處50萬元罰款;並建議責成鹽津縣能源局向鹽津縣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