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罐車混裝事件 陸國務院通報調查結果:行爲違法犯罪

油罐車混裝事件,大陸國務院食安辦通報調查結果:行爲違法犯罪。(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針對日前引發輿論譁然的「罐車運輸食用植物油亂象問題」,大陸國務院食安辦25日晚間通報事件調查結果稱,聯合調查組經調查覈實後認定,罐車混運食用植物油事件性質極其惡劣,違反基本常識,踐踏道德底線和法律紅線,是典型的行爲違法犯罪,必須嚴厲打擊。對車隊、車主、司機、生產企業、購買企業、監管官員予以懲處。同時,在大陸全國範圍內組織開展全鏈條清理排查,從各地清查情況看,截至目前,未發現其他同類問題。

大陸國務院食安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糧食和儲備局組成聯合調查組,分赴河北、天津、內蒙古、陝西四地開展聯合調查,追查涉事產品流向,覈查涉事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違法行爲,分析問題原因,理清各方責任。

涉事罐車「冀E5476W」所運35.91噸油品,用於飼料加工11噸,其餘24.91噸未售出,已全部封存。涉事罐車「冀E6365Z」所運31.86噸油品,已封存2.48噸;剩餘29.38噸被分裝銷售,其中5月22日分裝8.5升規格580桶4.5噸、17升規格180桶2.79噸,5月28日分裝8.5升規格280桶2.17噸、17升規格310桶4.81噸,6月10日分裝8.5升規格490桶3.8噸、17升規格729桶11.31噸,總計8.5升規格1350桶10.47噸、17升規格1219桶18.91噸。已銷售但未被使用的7.78噸已全部追回並封存,已被使用的21.6噸流向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未流向其他地區。

聯合調查組認定,運輸企業負有管理責任,依據《食品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給予行政處罰;車主負有主要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司機負有直接責任,應以行爲犯論處,依據《刑法》有關條款追究刑事責任;購買企業作爲委託運輸方負有相應責任,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給予行政處罰;生產企業通過銷售合同約定將運輸和交付環節責任全部由買方承擔,違反《食品安全法》有關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食品安全、對社會和公衆負責的規定,應給予行政處罰。

涉事地區人民政府責成相關行政部門,對河北邢臺卓然聯合運輸車隊法定代表人倪某某、河北邢臺皓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澹臺某某、河北邢臺金谷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罐車冀E5476W實際車主高某羣、罐車冀E6365Z實際車主劉某某等5人依法查處,對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涉事司機要某某、張某某,依法刑事立案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對參與開具罐車清洗虛假票據的河北邢臺金谷倉物流有限公司負責人孫某某、河北石家莊民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胡某某、罐車冀E5476W實際車主的三哥高某修等3人,依法處以10日拘留的行政處罰。

依法對涉事7家企業給予行政處罰:對河北邢臺卓然聯合運輸車隊,依法收繳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處罰沒款合計約168萬元(人民幣,下同);對河北邢臺皓源物流有限公司,依法收繳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處罰沒款合計約151萬元;對河北邢臺金谷倉物流有限公司,依法處罰沒款合計約192萬元;對陝西勉縣新力油脂有限公司,依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約30萬元;對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東勝區百勝隆糧油有限公司,依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約26萬元;對中儲糧油脂(天津)有限公司依法處罰款約286萬元;對河北三河匯福糧油集團精煉植物油有限公司依法處罰款約251萬元。

涉事地區河北邢臺是問題罐車所在地,對罐車運輸失管失察,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負有領導責任,相關監管部門人員負有責任,由地方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追責問責。對調查過程中地方發現的公職人員可能存在的失職瀆職不作爲問題,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介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