蝶戀花翻車33死逾3年!職災+喪葬+扶養費 領隊家屬獲判賠261萬
▲蝶戀花旅行社舉辦一日賞櫻團,不料遊覽車回程途中翻覆,釀成33死重大事故。(圖/資料照)
蝶戀花遊覽車翻覆事件發生至今已逾3年,當時遊覽車上包含導遊、司機共44人,整起事故共釀成33人死亡、11人受傷,其中導遊蕭如進、司機康育薰也在這場車禍中罹難,事後蕭如進家屬提出告訴,向蝶戀花、及康育薰家屬求償。士林地院審酌後,判定蝶戀花應給付蕭家新臺幣97萬2000元;而康家則應與蝶戀花、或友力通運有限公司連帶給付蕭妻146萬2240元、及給付蕭家扶養費18萬2571元。
這起重大死亡車禍事故發生在2017年2月13日晚間9時許,當天蝶戀花旅行社舉辦武陵農場賞櫻一日團,並由司機康育薰駕駛遊覽車、導遊蕭如進領隊,帶着42名團員出遊,豈料返程途中行經國道5號連結國道3號處時,遊覽車卻因車速過快,於彎道邊坡處翻覆,釀成33人死亡慘劇。
事故發生後,蝶戀花老闆周比倉、周繼宏面臨輿論譴責,且罹難的導遊蕭如進、及司機康育薰家屬也紛紛提出求償。其中蕭如進妻子黃美英、及蕭父蕭維成(於2018年9月已歿,改由繼承人蕭博銘、蕭國斌、蕭美月續行訴訟程序)向蝶戀花公司請求職災補償金、另因整起事故司機康育薰經檢方調查後認定有過失責任,因此蕭家同時也向康妻謝尚蓉、及繼承人康宜誠、康宜甄、康宜筠求償。
士林地院審酌後,認爲蝶戀花公司對蕭如進確實具有指揮監督及管理權限,並按實際工作日數及加班時數計算給付蕭薪資,足見雙方爲僱傭關係,故依《勞基法》第59條第4款規定,蕭家得請求蝶戀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97萬2000元。
另依刑事警察局現場勘驗報告、及檢視行車影像紀錄器與現場照片、鑑定報告等,可認定司機康育薰駕駛遊覽車進入閘道彎道時未煞車減速,導致車速超過臨界速度,進而致使遊覽車翻覆而發生事故,康之行爲應有過失;而當天康所駕駛之遊覽車爲蝶戀花公司所有,靠行於友力通運公司,康又受僱於友力。因此法官判定,康家應於繼承之遺產範圍內,與蝶戀花公司、或友力公司(任一公司給付後,另一公司即免給付義務)連帶給付蕭妻黃美英喪葬及扶養費146萬2240元;另康家還應於繼承之遺產範圍內,與蝶戀花公司、或友力公司連帶給付蕭博銘、蕭國斌、蕭美月扶養費18萬2571元;而蕭博銘、蕭國斌各請求精神撫慰金100萬元則均遭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