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三讀加重虐待處罰 吃貓肉狗肉最高可罰25萬元
虐待動物將加重處罰!立法院11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等,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違法食用貓、狗肉等,也將罰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佈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現行《動保法》第25條規定,虐殺動物致死,可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 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經三讀通過,將加重爲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而在第27條中,除了販售、購買之外,新增「食用」、「持有」犬貓屠體、內臟或含有犬貓成份的食品,也要開罰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提案者王育敏表示,修法主要目的是虐待犬貓事件頻傳,之前還甚至發生集團放狗殺街貓事件,僅臺北市就有85起檢舉案,現行動物保護法刑度嚇阻力不足,實有提高虐待動物處罰之必要;另外,近年來民衆動保意識的提升,地方政府也率先將禁食貓狗肉列入自治條例中,促成了動保法禁食貓狗肉的修法。
同時,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過去曾發生飼主一邊開車、騎車一邊遛狗,導致寵物遭拖行甚至受傷,新法也增訂飼主「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希望大家迴歸以步行方式遛狗。若違反上述要求,未達動物受傷狀況,將要求飼主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就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若使動物受傷則立即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