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觀察-共同繼承房屋 繳稅、出售眉角多
以財政部新青安貸款則是規定,借款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個別持有共有住宅或共同持有共有住宅,所持有建物持分換算面積合計未滿40平方公尺(12.1)坪情況下,才符合申貸資格。
舉例來說,林先生如果和他的妹妹共同繼承持有父母留下的40坪公寓,林先生如果因爲結婚想購房自住,就沒辦法申請新青安貸款,但申請銀行一般房貸時,因林先生是繼承取得該公寓,因此依央行規定仍可申請寬限期。
除了房貸,今年7月1日上路的囤房稅2.0因爲是採全國歸戶,共同繼承房屋也會算入個人名下的房屋,僅稅率較原本的2%至4.8%略低爲2%至3.6%,所以持有的共同繼承房屋數愈多,稅率也會愈重。
像是方小姐原本和老公有一房在臺北自住,但方小姐的阿公在臺南、高雄和屏東合計留了六間房子給方小姐等八個孫輩繼承,在計算囤房稅2.0時,方小姐除臺北市房屋設籍自住,其餘六戶都要以非自住稅率計算囤房稅。
至於地價稅部分,當繼承人有數人時,若經全體繼承人提出分單繳納申請,可按照全體繼承人約定的比例,分單繳納地價稅;但若只有部分繼承人提出分單繳納申請,則僅能就該申請人法定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地價稅。
但分單不等於分割,仍有可能因其他繼承人擺爛而被拖後腿。因爲依規定,公同共有土地如未設管理人,是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爲納稅義務人並負連帶責任,若未如期繳納稅捐,就會被行政機關強制執行。
例如,李媽媽過世遺留一筆土地由三名子女(繼承人)公同共有,李大哥對該土地的地價稅申請分單繳納,但李二姐和李小弟則賴皮不繳自己應該繳的那部分地價稅,且一欠就是20年。
實務上,國稅局會優先就欠稅的李二姐和李小弟名下財產,透過強制執行來抵稅,但如果不夠,已繳完自己那部分稅金的李大哥,因仍共同負連帶繳稅責任,財產還是有可能被強制執行。
最後則是共同繼承的房子要怎麼賣。依法律規定,若手中擁有持分過半,在其他持分人同意後即可出售,但其他持分人享有優先購買權;至於持分若未過半,但想單純出售個人持分,必須先進行土地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