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驚傳又有律師踩紅線涉洩密 偵查能否保密全靠律師操守

近期律師泄密、淪詐團共犯醜聞頻傳,近日驚傳又有辯護人涉嫌泄漏偵查秘密遭查辦,檢察官發現,偵查中羈押開放辯護人閱卷、攝影,卻無防弊機制,能否保密全靠律師個人操守,法規上輕重失衡,不容忽視。

過去偵查階段,檢察官對被告聲請羈押,辯護人無法得知理由,難以行使防禦權,2016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後,開放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辯護人得以閱卷,另刑事訴訟法第33之1條也規定,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有檢察官認爲,偵查不公開是檢察官辦案利器,秘密辦案擁有資訊不對等優勢,以此掌握犯罪各項證據,釋字第737號解釋後,檢方在聲押被告時,主張理由、相關證據等,於法庭上呈現同時,被告的辯護人也能知悉。

他也說,刑訴法規定讓辯護人得在偵查中羈押程序檢閱、攝影卷宗,但後續如何保密無相關規範,端賴該名律師自身品德、操守,一但跨越紅線泄密都難以追查,法規上恐有輕重失衡。

過去辯護人尙不能在羈押庭中閱卷,能得知的偵查情節相當有限,泄密一事相對很少見,近年卻各地頻傳,除干擾辦案節奏,更甚者案件核心曝光,恐讓檢警抓不到主嫌,努力全付之流水,危害程度不容小覷。

而針對來路不明人士委任的律師,檢察官辦案也會有所警覺,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二項規定,有事實足認妨害國家機密、串滅證之虞者,得限制或禁止律師在場;但律師泄密是刑度一年以下徒刑,後續律師懲戒雖可停權,但在處罰有限、追查困難下,部分律師衡量利弊後仍會鋌而走險。

律師鄭鴻威等18人遭控勾結詐騙集團,日前遭臺北地檢署依組織犯罪條例等起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