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青教唆燒中華民國國旗 法官認言論自由判無罪

獨青教唆燒中華民國國旗北院法官言論自由判無罪。(王己由攝)

獨派成員去年228前一晚,在立法院旁濟南路帳篷區舉行「228追思晚會」,活動尾聲,擔任主持人的獨派青年李嘉宇,對與會者宣稱要燒掉國旗,結果民衆拿出中華民國國旗焚燒,李事後被依教唆侮辱國旗罪起訴,臺北地方法院今(19)日審結,法官認爲李是在表達政治意見,受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判他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嘉宇因不滿228事件已逾70年,政府仍未實踐轉型正義, 2018年2月27日晚上參加公投護臺聯盟、臺灣國等主張臺灣獨立團體,在立法院旁濟南路南側人行道緊鄰道路的帳篷區,舉行的「228追思晚會」活動,擔任主持人的李,在晚間9點47分宣佈晚會結束時,要求在場羣衆燒掉國旗,這時有不詳姓名男子拿出自備的中華民國國旗焚燒,李被訴教唆侮辱國旗罪。

法官認爲,李嘉宇固然有唆使他人損壞國旗的客觀的行爲,但這是在表達特定政治訴求的象徵性言論,與純以損壞、除去、或污辱國旗爲目的的行爲有別,自認應屬表意自由的範疇,受憲法高密度保障,主觀上難認定有教唆他人侮辱國旗的犯意,無從以教唆侮辱國旗罪責相繩,應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