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黨青年軍涉共諜無罪 北院引美國百年前支持限制言論自由見解 無關國安

臺北地院王炳忠等5人未對臺安全造成「明顯且立即」的危險,判決無罪,北檢已決定提上訴。(資料照片)

新黨青年軍王炳忠及陸生周泓旭5人被控在臺發展組織,依《國安法》起訴,但臺北地院援引距今102年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19年Schenck判決見解,認爲王炳忠5人未對臺安全造成「明顯且立即」的危險,判決無罪,但據指出,這項判決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定批評美國徵兵行爲的被告無權援引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權利,其實是美國聯邦大法官當年支持美國政府在一戰期間限制言論自由的重要判決,卻被北院引爲人權保障,實際上兩案截然不同,亦無闗聯性可言。

針對本案,北檢將提起上訴,臺灣高檢署爲了二審蒞庭論告工作,4日指派檢察官王正皓蒞庭論告。

據指出,這起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Schenk案,是美國早年針對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的重要判決之一,判決內容與國安案件並沒有直接關聯性,甚至本案被告Schenk還被判有罪確定。

本案緣於美國社會黨總書記查爾斯申克(Charles Schenck),在一次大戰期間散發、郵寄15000份反對徵兵法傳單,給徵召入伍役男,因傳單寫道「不要向恐嚇屈服」,「堅持你的權利」,「如果你們不堅持和維護你們的權利,你們就是幫助否定或損害合衆國全體公民居民負有神聖義務加以保護的權利」。申克因此被指控違反1917年懲治間諜法,被判有罪。

申克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認爲地方法院的判決侵犯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護的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但聯邦最高法院1919年裁定駁回申克上訴並維持原判。當年聯邦大法官霍姆斯還在裁定書中寫道,「很多案件的問題在於,如果在一個『明顯且立即的危險』情況下,某人的言論會帶來實質性危害,那麼國會有權制定法律以防止此類情況發生。」

而Schenk一案影響深遠,因爲該判決一度確立了限制言論自由,必須建立在「明顯且立即危險」的標準上,因此當年有不少批評美國捲入對外戰爭記者被判決敗訴,歷經數十年後,1969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緊迫的不法行爲」標準,被視爲對於言論自由限制的放寬。

而北院合議庭審理王炳忠案,引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chenk案(Schenck v. United States,249 U.S. 47,1919)見解,指替大陸發展組織的行爲,應以行爲人行爲對中華民國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有「具體危險」時,纔可處罰。危險是否「具體」,則應衡酌當時的客觀環境,判斷是否「明顯且立即」。

北院認爲,王炳忠5人基於主張統一政治理念,參與組織、舉行活動、發表言論等行爲,受憲法保障,而王炳忠等人並沒有對中華民國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產生明顯且立即的危險,判決5人無罪。北檢已決定提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