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控狠踹他頭驗傷提告 「證據可疑」父獲判無罪

張姓男子控訴父親突然衝進他房間踹他,還把他踹暈,憤而提告,但因證據可疑,法院判父親無罪。(邱立雅攝)

張男控訴父親趁他在睡覺時,突然情緒失控用腳踹他的頭,導致他失去意識,以及身體多處受傷,認爲父親家暴他。但父親否認動手,表示當時洗完澡就出門了,未曾毆打兒子。新竹地院法官檢視監視器畫面,比對當事人及證人證詞,發現證人指證可疑,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也未達地院心證達到確信爲真實的程度,因此諭知父親無罪。

張男控訴父親家暴,在警詢時表示去年9月26日上午10時50分許,當時正在3樓房間牀上睡覺,父親突然衝過來,用腳踹他的頭,當下就沒意識了。於偵訊時又說,被父親踹一腳後就暈了,醒來是1個多小時後纔去找奶奶。於法院準備程序時陳稱,被踹失去意識後,約11點多醒來就打給奶奶。另於法院審理時證稱,父親踹了他的頭3、4下,醒來後是1、2個小時,當時是10點50幾分,於是打電話奶奶,下樓找奶奶時頭暈走路晃。

法官勘驗1樓客廳監視器畫面時,張男當時10時58分到11時之間,有到1樓客廳活動,看不出步伐不穩,且奶奶11時11分返家後隨即外出,11時30分走到沙發躺下休息。法官認爲畫面顯示與張男說法有差異,若10時50紛遭踹暈,爲何10時58分出現客廳,難認昏迷1小時,奶奶返家後,並未隨即尋找張男,反而進出客廳還躺在沙發上休息,與通常之人聽聞親人受傷後之反應顯不相符,加上奶奶說詞也前後不一,法官認爲,奶奶的證述瑕疵甚多,難以補強張男指述內容之憑信性。

法官認爲遭踹當日雖驗傷有頭皮、臉部及肢體多處擦挫傷等傷害,但張男與奶奶指證均尚有可疑,依現有證據尚無法證明張男父親有踹踢張男的行爲,是檢察官所提出證據或其指出證明方法,未能使法院心證達到確信其爲真實之程度,被告是否有傷害犯行,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要屬不能證明其犯傷害罪,諭知被告無罪。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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