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安置機構強制猥褻案 臺東社會處長違失遭彈劾

縣長饒慶鈴開記者會回擊監察院彈劾案,質疑監察院不符合比例原則。記者尤聰光/攝影

監委調查發現,臺東縣某兒少安置機構發生性侵事件,遭糾正沒改善,還讓不當對待兒少的工作人員續留機構服務,之後發生更嚴重強制猥褻院生事件,臺東縣社會處長陳淑蘭未善盡主管權責,監院10票對0票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

另外,監委表示,臺東縣長饒慶鈴的父親長期擔任機構所屬基金會董事,屬公職人員關係人,陳淑蘭協助該基金會與縣府簽訂機構安置輔導契約書,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補助限制規定。

監委葉大華、紀惠容、林國明今天召開記者會,公佈彈劾案文,並通過糾正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及衛生福利部。

葉大華表示,臺東縣兒少安置A機構109年發生甲男遭性侵事件,監院111年糾正臺東縣政府,陳淑蘭身爲臺東縣政府社會處處長,負責掌理兒童少年保護業務,卻未依法完整審認機構工作人員是否適任,導致A機構在112年3月間發生更嚴重的機構工作人員強制猥褻院生案件。

葉大華說,陳淑蘭未善盡主管覈定權責,有裁量怠惰及袒護不正當行爲的包庇情事,讓不當對待兒少的機構工作人員仍續留在機構現場服務;未強力監督機構改善、虛應故事;陳淑蘭接獲事件通報,第一時刻竟先通知機構所屬基金會,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密規定。

監委們表示,A機構發生甲男事件後,臺東縣政府未依規定組成危機評估處遇小組,也未通知相關地方政府知悉並邀請加入團隊共同處理,導致花蓮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地方法院對事件毫無所悉,仍持續轉介兒少個案入住A機構計13名 。

監委說,甲男事件後,臺東縣政府對A機構裁罰並限期改善6個月,卻未善盡監督A機構改善,且僅憑A機構所報改善計劃就同意備查,改善措施僅虛應故事,被監院糾正後,A機構仍持續發生11起不當管教及性平事件,其中112年3月間發生更爲嚴重的機構工作人員強制猥褻院生事件。

調查報告並指出,A機構發生甲男事件後,監察院已促請臺東縣政府社會處議處失職人員,但社會處檢討事件責任竟全數歸咎基層人員及中階主管,致社工人員及科長選擇降調或辭職,紛紛走避,對基層社工人力及專業打擊甚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