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認定詹昭書貪小便宜 改判10年
檢察官詹昭書被控涉嫌貪污,臺灣高等法院今天二審宣判,一審無罪的詹昭書被改判有罪。高院認爲,詹昭書貪小便宜的行徑,讓檢察官同儕蒙羞,改判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六年,追繳犯罪所得新臺幣七十三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詹昭書被廉政署查出,在擔任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期間,涉嫌向溫泉業者收賄並加以護航包庇,被以貪污罪起訴,但一審卻以罪證不足爲由,判詹昭書無罪。案件上訴後,判決出現逆轉。高院查出,詹昭書在94到95年間,經重機友人介紹,認識經營溫泉會館、餐廳及咖啡館的張仁宗。兩人認識不久,他就跟對方借重機、廂型車開,借開多年不還,此外,他還會帶小孩到張仁宗經營的游泳池游泳,或是帶家人到對方餐廳用餐,卻從來不付款。98年8月底,「祐春污泥廠」被民衆包圍抗議,負責人何銘軒求助朋友張仁宗動用人脈關係,協助解決圍廠危機。所以張仁宗向詹昭書求援,並出資幫他換傢俱、買車,合計73萬多元。
高院認爲,詹昭書佯稱可協助解決圍廠事件,藉此詐財,無異出賣檢察官靈魂,而且他貪小便宜的行徑,足令檢察官同儕蒙羞,改判他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追繳犯罪所得。全案可上訴。法務部表示,詹昭書目前仍在停職中,一審獲判無罪後,他曾聲請復職,但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