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民法972 「不等於」反對同性伴侶取得法律保護

克立司丁

最近多元成家方案正反兩方爭議不斷鬧得沸沸揚揚,一般民衆其實看的迷迷糊糊搞不清楚焦點,希望這篇文章內容可以揭漏更數據與事實提供大家客觀判斷的訊息

針對伴侶盟總說先進國家如美、英、德、法、荷蘭比利時、北歐諸國,都有提供「同性婚姻」的立法制度,這是有點故意犯規的聲明。因爲事實上,以上諸國「並非全都採修改婚姻法」,來處理同性戀者的伴侶權益

提供同性伴侶法律權益的諸國,有些採用非婚姻法的「登記伴侶制」,來協助同性戀人,取得民法中的權益保護。

以下是各國目前針對同性伴侶權益之立法特色,提供給大家參考,目前有三類:

**1. 直接修改婚姻法,讓同性伴侶以婚姻契約取得立法保護。比利時,法國,荷蘭,冰島等屬之(本次伴侶盟的民法972修正案,就屬此類主張)

**2. 另立雷同婚姻制度的伴侶制度,使伴侶得享權益近乎或等同配偶權。芬蘭,瑞典德國英國等屬之。(有些國家法案還在繼續修正中)

伴侶和配偶權利不全一致國家,如德國,禁止伴侶共同收養子女,且稅制、移民,社會保險等相關優惠,尚未完全與配偶等同

>>有此差異是因爲,針對所謂「婚姻「,如瑞典或英國以爲,本字彙專指一男一女的身分結合。因此另立「伴侶「名稱,來讓同性戀人,取得婚姻中類配偶的法律權利。

這個爭議,有點像我國目前1130凱道上的宣稱,是有關婚姻的名詞的本質之爭。

**3. 除同性婚外,另立伴侶制度(異性或同性均可),此類伴侶權則輕於配偶權。(有些國家先從本制度開始,近而立法新增第一類或第二類立法)

法國1999年的民事團結契約制度,簡稱PACS屬以上的制度。(法國剛又通過了同性婚姻法,因此目前兩制度並存)

但即便法國現在的伴侶法,仍和我國伴侶盟提案之伴侶制度不同,差異有三:

第一,法國的伴侶沒有當然的法定繼承權,我國則是如無約定「等同」配偶繼承權。

第二,法國不允許近親結成伴侶,但我國伴侶盟則允許兄弟姊妹等近親結爲伴侶。

第三,法國不允許伴侶共同收養子女,我國伴侶盟則推動允許共同收養(導致孩子的親舅舅也是孩子的養父的奇怪人倫關係發生)

綜上觀之,在目前有立法提供同性伴侶「某種程度配偶權」保護的國家,幾個國家採直接修改婚姻法,剩下伴侶盟宣稱對同志「友善」的國家,則採另立一個法律身分叫作「伴侶」,提供同性戀者以「登記伴侶」之方式,取得法律上的類配偶權。

所以並不是如同伴侶盟說,全球所有立法保護同性戀的國家,均採同性「婚姻制」。

另外,法國這類伴侶法,人家的法案也和伴侶盟在我國所提的草案,有仍有不同。

爲何有這些不同,如果法國所反對提供的權利,有其考量性,爲何我國伴侶盟的草案,可以忽視這個考量性呢?

我若據此以反對我國伴侶盟的伴侶法草案,因爲伴侶盟的草案,對各類伴侶法律權益的思維,不若法國的嚴謹,難道我不可以反對嗎?不可以請求再議,經充分討論與思辯後,再看是否照單全收

因此1130凱道遊行,喊出反修民法972婚姻篇,不代表這些反對者,都是反對同性伴侶取得法律上所需要的身分保護。

充其量只能說,反修民法972,是反對我國要如同比利時,荷蘭,法國三個國家的處理方式,但不表示反對登記的伴侶制。

進一步再說,反對伴侶盟的新伴侶制度,或是新家屬制度,也是因爲伴侶盟「不給人家」討論,修改的空間。

但伴侶盟的家屬法或是伴侶制度,又顯然添加了其它有立該法案的國家,沒有的法律權益,而我對那些「添加的」「不同的」地方有質疑,人民不可以反對照單全收嗎?

所以伴侶盟如果說:反修民法972,就等於反對同性人權,反對戀人間的伴侶權,或是反對人有自由決定家屬的自由,其實是有爭議的。

例如荷蘭,還有合法紅燈區妓女戶咧!那我們是不是一律都參考各類性與身體的改革政策,而全部仿效立法呢?

我們要不要也立法讓墾丁有合法的天體營呢?臺鐵也可以有合法的性愛派對列車?

我想每個國家的國民,對於每一種法律上權利的給予「方式」共識,可能不太一樣吧!請尊重各國社會的國情好嗎?

人之所以爲人,就是有其獨特性,每個社會的民法,都在體現該社會多數人有共識的風俗和公序

這樣做很不應當,這樣的做法,來自於一個有廣大律師團體協助的伴侶盟更不應當。既然是法律人,請尊重法律的制定過程,立法的考量,法律中允許社羣主張的風俗習慣, 難道我們的國家被藍綠政爭撕裂得還不夠多,伴侶盟如何敢用這種似是而非的言論,再一次撕裂對同志友善,也願意協助他們取得法律上財產權,保險權,醫療探視權,或其它當有的民事法權利的國民呢?

這樣的撕裂你們於心何忍?身爲法律人的「法德良知」又在哪裡呢?

-------編修附註:

我不是個全職的法律人,只是曾讀過幾年法學書的社會公民,也許我的整理不全然正確,但可以知道有幾種立法方向,卻是無誤。

以上有關同性戀立法保障的做法,各國都是依據自己的「民情」來決定給予的方式。每個社會的考量點不盡相同。

臺灣人民對於同性戀的保護手段,應採何種方式爲之?應該不是伴侶盟說了算數,也不是隻有伴侶盟纔想要立法保護。

我們的羣衆運動,都喜歡用二分法,但其實法律的討論,從來不是全給或全拿的二分世界。

伴侶盟提出一個「不容許」別人修正的法律案,本身出發動機就是採玉石俱焚的做法。

用這樣的說法來綁架同性戀團體,或是綁架支持立法保護的非同性戀團體,均很不應當。

真要對同性伴侶有保護,就讓我們真的去開始保護,而不是口中的激情,接受就全部接受,不要就全部不要。

我想請問一下,我國民法的孩子從父姓制度,難道立法一開始,就也採要就從母姓或從父姓 , 要就通通不準有姓,每個孩子只准取名字這個辦法,可以選嗎?

任何絕對的二分法討論,都不是一個公民社會該有的立法胸襟,容許辯論和討論,纔是真正的法治基礎。

●作者克立司丁,關心社會的公民。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