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廟產淪私產 政院修法2年內可更名
行政院會通過草案,明訂宗教團體可在兩年內備妥文件辦理更名登記。圖爲大甲鎮瀾宮。(本報資料照片)
宗教團體不動產常以自然人名義登記,容易產生產權糾紛,目前全國約有7500座廟宇以自然人名義登記,爲保障宗教團體財產避免淪爲私產,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明訂宗教團體可在兩年內備妥相關文件,經審認權利歸屬後,辦理更名登記。
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鄭英弘指出,立法目的是因爲宗教團體擁有的不動產,取得時可能還沒完成寺廟登記,或受贈者無力負擔稅負、耕地不能登記等情形,纔會以自然人名義登記;據統計,目前約有7500座廟宇、750公頃土地有類似情況。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說,早年有很多土地買賣沒辦法登記在寺廟,因而借名登記,但常產生糾紛,因此透過修法讓行政作爲來釐清權屬,避免廟產產生糾紛。
鄭英弘說,暫行條例通過後2年內,符合條件、有需求的宗教團體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經過宗教主管機關審認、公告程序確認權屬後,再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以保全宗教團體的不動產。
內政部次長花敬羣說,宗教團體不能持有耕地,因此條例中不會讓宗教團體更名登記,而是以限制登記方式,避免第三人或繼承人移轉,產生新爭議,耕地不會直接變更爲非耕地;宗教團體不能擁有的不動產類別,不會因爲暫行條例通過就可以,該繳的稅也一定要繳,才能完成權利移轉。
內政部強調,暫行條例並未免除宗教團體納稅義務或放寬宗教團體能持有的土地類型,所以沒有就地合法、衝擊政府稅收或違反農地農用政策的疑慮。
該暫行條例適用的宗教團體,包括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已登記的寺廟,未登記的寺廟則指已有整幢建物或已在申請寺廟程序者;但神壇、未立案的教會堂、簡陋搭建的建築物並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