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延誤航空公司稱當日無法改簽 法院:航司未採取一切可能措施 賠償乘客2900元
航班延誤,不僅會使乘客無法按時出行,甚至會影響後續行程安排。乘客能否向航空公司索賠?據廣東佛山中院消息,日前,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航空公司賠償乘客因涉案航班延誤造成的損失2900餘元。
2023年,範某通過某APP平臺購買了某航空公司從海拉爾飛往佛山的聯程機票。航班原定2023年9月10日17時起飛,次日經石家莊中轉達佛山。
9月10日17時,該航班未按預計時間準時起飛,範某被某航空公司工作人員告知航班因機械故障延誤。一個多小時後,某航空公司通知該航班乘客前往市區休息,範某遂聯繫某航空公司在線客服,說明必須在原定日期到達目的地之情況,並要求改簽直飛航班或能在9月11日到達佛山的其他中轉航班。但客服回覆:“可以往後延一天嗎?沒有可以改的其他航班了。”
隨後,範某申請退票,並另行購買當日21時從海拉爾飛往北京、次日8時從北京飛往佛山的機票,其中第二程系該航空公司承運的能在11日到達佛山的航班。
範某與某航空公司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要求該航空公司賠償其機票差價、交通費、住宿費等2900餘元。
庭審時,某航空公司表示,涉案故障爲不能預見的意外情況,其已及時向乘客告知航班動態及處置方案。範某在訂票時已勾選載明“無論何種原因航班延誤或取消,均不提供經濟補償”的《旅客須知》,故其無需擔責。
案件經法院一、二審認爲,範某購買了某航空公司的涉案航班機票,該航空公司即負有按機票載明的時間將範某安全運送到目的地的合同義務。依據《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第十八項,涉案航班因“機械故障”導致延誤,是屬於承運人可以預見並可以避免的自身原因,其延誤行爲構成違約。
某航空公司客服回覆當天沒有可改簽航班的情況下,範某仍通過APP購買了該航空公司承運的能在原定日期到達目的地的中轉航班,表明該航空公司未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範某因航空延誤造成損失。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任何旨在免除本法規定的承運人責任或者降低本法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的條款,均屬無效”的規定,某航空公司以範某勾選《旅客須知》爲由拒絕賠償,於法無理。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某航空公司賠償範某因涉案航班延誤造成的2900餘元損失。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李鐵柱
編輯/倪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