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時上限、休時標準應要跟進歐美 空服員工會喊話檢討臺灣AOR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喊話,檢討臺灣AOR,飛安標準國際化。(圖/記者賴文萱攝)
世界飛安高峰會今年邁入第72屆,這次首度移師臺北舉辦,是臺灣歷年規模最大的國際民航盛會。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今(4)日也在場外召開記者會,喊話交通部、民航局不要把盛會辦成大拜拜,應該要實質檢討,讓臺灣飛安標準規定更加國際化。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理事長趙剛表示,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AOR)第36條之1有提到,「組員工作時間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由勞僱雙方另行約定」,臺灣民航業者屢次違反勞基法遭到裁罰,但是民航局從來都沒有對業者有任何的處置,甚至處罰,請問這是堅守飛安?還是對業者的妥協?
▲趙剛說,希望政府不要把世界飛安高峰會辦成大拜拜,而是真正去學習先進國家對飛安的觀念。(圖/記者賴文萱攝)
趙剛指出,歐盟在法規中有加入一條,「不得排除、且不得損害有關工作條件及工作中健康及安全的更具保護性的社會法規跟勞資協議」,這意指,若有其他法規或勞資協議優於規範,必須要優先適用。他說,很高興也樂見世界飛安高峰會這次在臺灣舉行,但希望主辦單位不要把盛會辦成大拜拜,而是要真正的向先進國家、團體學習他們對於飛安真正重視的觀念跟心態。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秘書長周聖凱則表示,歐美飛安標準規定比臺灣更好,工會這次也整理出臺灣AOR可以更國際化的部分,第一,有關飛時上限,歐美在訂定標準時,都會考慮到人體要調整時差,因此早上、中午、晚上、凌晨不同時間值勤,工時上限規範會不一樣,這對人體來說,可以維持更高專注度,但現在臺灣AOR並沒有這個觀念。
第二是機上輪休規定,因爲空服員經常一趟航程要飛超過12小時,因此必須在機上輪休,但歐盟規定更加嚴格,休息時間至少要1.5小時起跳,最長可以到3.5小時,對於機上休息設備也有非常嚴謹的定義。不過臺灣的規定僅爲休息1小時,可以工作20小時,這不符人體狀況。
▲空服員工會整理出臺灣AOR法規可以更國際化的4大部分。(圖/記者賴文萱攝)
第三是紅眼航班部分,臺灣紅眼航班規定是凌晨2~5點,歐美標準爲凌晨2~6點,範圍更寬,這更能確保機組人員的身心健康,也能維持更高的專注力。
第四是休息時間標準,歐盟規定起飛前休息時間要12小時起跳,但臺灣只有10小時,甚至比勞基法11小時還差。至於落地後、服勤完的航班休息時間,歐盟規定更細,例如要休息1個晚上或數個晚上的時間,這有利人體調整時差,但臺灣僅有規定要休息48小時。
周聖凱說,雖然看起來臺灣多項規定在數字方面跟歐美保障數字沒有相差太大,但在實際的情況下是有差別的,因爲歐盟會增加更多附帶條件,工會認爲,國外更先進的飛安觀念是臺灣AOR法規應該要跟進的。
▲空服員工會呼籲,民航局應儘速實施2016年修訂的AOR版本。(圖/記者賴文萱攝)
另有空服員指出,人體有因爲時差或是日夜顛倒關係,不可能像機器一樣馬上關機休息,實際上20小時的休息時間,乍聽之下是很充分,但實際上組員並非能夠真的休息到20小時,因爲時差關係,也許只能休息到12-13小時也不一定。
工會強調,臺灣2014年開始實施至今的AOR版本,顯然落後歐美標準許多,也導致勞資爭議頻頻發生,2015年華航空服員罷工後,交通部民航局邀請勞資學辦理一系列修法公聽會,2016年及公佈修訂版本草案,主要參考美國法規,雖然嚴謹程度仍不如歐盟法規,但已較現行版本進步。
工會表示,非常遺憾的是,迫於航空公司反彈,修訂版本迄今都還沒有實施,呼籲民航局應儘速實施2016年的修訂版本,並持續以歐盟標準爲改善目標,兼顧勞動條件和飛航安全,讓飛安標準國際化。
對此,交通部次長王國材迴應,全世界AOR都是按照世界民航組織規範,目前臺灣民航局的飛航管理規則已優於各國,過去兩次罷工都有談到飛行時間、休息時間的問題,交通部認爲最好是一條條坐下來討論,不合理就來解決,只要送上陳情書,交通部會責成民航局處理。
►「時間對我們來說完全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