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美珊/房客一氧化碳中毒 房東也有法律責任
▲冬天時習慣將家中門窗緊閉,容易造成一氧化碳中毒。(圖/視覺中國)
就讀大學的小明在學校附近與同學合租一層樓外宿,某日起牀後,小明覺得頭暈目眩、四肢無力,又有點噁心、想吐,以爲感冒所致欲前往醫院就診。離開租屋處前,聽到浴室傳來水聲,想說應該是合租同學在洗澡,也不以爲意,便外出看診。沒想到返回租屋處時,發現浴室仍持續傳來水聲,但呼叫同學又沒回應,破門後才發現同學已經倒臥浴室,之後送醫不治。
一氧化碳中毒的死傷案件每年都會發生。依照內政部統計資料,108年度共發生18起案件,造成4死52傷,且該年度一氧化碳中毒案件是由於屋外型熱水器安裝於室內、加蓋陽臺等通風不良處所(佔87.5%),以及屋內型熱水器未依規定裝設排氣管(佔12.5%)所致;109年度截至3月23日止,一共發生9起案件,造成1死35傷,其中有66.67%都是由於屋外式(RF式)熱水器裝設在室內、陽臺加蓋等通風不良的處所;33.33%是熱水器未依規定裝設排氣管。足見儘管主管機關多方宣導,仍未能促使全體民衆儘可能做好防範措施,避免憾事發生。
一氧化碳本身無色、無味,與我們一般口語上經常提及的「瓦斯中毒」應加以區分。國內液化石油氣及天然氣均以法規要求添加警示劑,使得原本無色、無味的氣體附有顯著臭味,一旦瓦斯外泄,民衆易於察覺且及時採行應變措施,反而不易造成重大災害。而一氧化碳一般因碳氫化合物燃燒不完全所產生,相關影響人體之濃度如下圖所示。其輕微症狀如同感冒,不易引發暴露於一氧化碳環境之人警覺,若連續暴露下,極易造成睡夢中死亡之可怕結果。
在小明的案例中,房屋所有人可能涉及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如下:
民事法律:按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租賃物爲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民法》第421條第1項、第423條、第424條分別定有明文。
所以租賃標的物爲住宅時,出租人須負有義務,確保其提供之住宅合於承租人一般正常利用,令承租人得以於其內安心從事起居、睡眠、沐浴等日常居家活動,信賴住宅通風環境均屬良好運作,不用擔心害怕以泡澡方式沐浴,且已將室外瓦斯熱水器所在陽臺鋁窗打開之情形下,仍將遭受一氧化碳毒害之危險,此爲一般出租人及承租人所共同體認及期待之基本義務,亦爲《民法》規範之出租人義務。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使用燃氣之熱水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牆,或裝設於有開口且與戶外空氣流通之位置;其無法符合者,應裝設熱水器排氣管將廢氣排至戶外,《消防法》第15條之1第4項亦有明文。《消防法》第15條之1第4項規定系考量到熱水器裝設位置可能對使用者生命、身體產生之風險,因而規範熱水器之裝設位置或應加裝之裝備,該項規定自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保護他人之法律。又若出租人疏未注意出租之房屋內各項設備可能發生之危險,並預先採取避免危險發生之措施,也就是違反了上述出租人義務,即同時會構成《民法》侵權行爲相關規定所要求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違反。
刑事法律:《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以目前國內地小人稠,常見陽臺違規使用、加裝鐵鋁窗、堆放雜物、晾曬衣物等情形,大大影響熱水器通風,甚至造成陽臺變爲密閉空間。再者,部分出租人爲求賺取更多出租利益,擅自將屋內空間隔間,然因本身並不具備相關建築專業知識,造成隔間部分影響原本良好的屋內空氣流動,導致逸散進入屋內的一氧化碳不易排出。
寒冬將至,家中門窗又多緊閉,造成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層出不窮,承租人(包含一般自用住宅所有人)也應謹慎看待熱水器之合法規格、安裝地點、通風是否良好或依法加裝強制排氣等相關事宜,出租人亦應注意不要因小失大,以免造成人命傷亡,還要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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