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案高院停審聲請釋憲 代理市長邱臣遠:盼早日回歸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因貪污等罪一審遭判刑7年4月,但高院認爲立院組織法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裁定停止審理;對此,新竹市代理市長邱臣遠說,尊重高院合議庭決議,他會持續延續高虹安擘畫的施政願景與藍圖,高虹安市長是新竹市民的民選首長,仍盼高早日迴歸,繼續率領市府團隊。
時代力量新竹市議員林彥甫表示,尊重高院法官聲請釋憲的決定,同時也凸顯立法院助理需要有更完善的規範。他認爲,立委是否爲僱主並不影響挪用公款的構成要件。地方議員也是僱主,要成立投保單位幫助理保勞健保,因此其性質跟立法委員並無太大差異。
林彥甫說明,法官聲請釋憲,顯示憲法法庭是保障人民權益的最後防線,但因藍白聯手惡意修法,意圖杯葛大法官人選,造成大法官人數不足,憲法法庭已無法順利運作,實在諷刺。
陽明交大科法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說,立法院組織法32條規定,立委每人有公費助理8至14人,由委員聘用,立院每年編列每一委員一定數額助理費與辦公事務預算,辦公經費事務費用項目與標準有附表,另外,立院也編列公費助理健康檢查和文康活動預算,另有辦法規定。
林志潔說,該條文在立法院行之多年,過往如有立委違法使用助理費或詐領補助款,均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相關刑罰處理。承審高虹安貪污案件的二審法院合議庭,若認爲本條有違憲問題,要聲請釋憲,雖說是法院的權力,不過恐怕到底哪裡違憲?哪裡不明確?是否有不明確到違反憲法的程度?也要在聲請書內明確指出。否則爲何過往貪污案件均不認爲立法院組織法有違憲問題,唯獨審理到高突然變成有疑義?若無法說明,可能在形式上就無法通過憲法法庭要接受審理的門檻。
至於大家擔心聲請釋憲停審,是否會拖延案件?林志潔指出,貪污案件的審理要三級三審確定,高才會被解職。目前僅是停權狀態,二審若無罪,高可復職,即使二審有罪,高市長上訴到最高法院,也可能又被髮回更審,總之,要三級三審判決確定,應該還要兩年以上,勢必會到2026年底,此時停審與否,大概也只是繼續向後遲延確定的時間而已。
然則,高虹安在2026年縣市長選舉時,是否可以參選呢?林志潔說,若當時貪污案件判決尚未確定,高也沒有其他有罪判決需要服刑,則仍然具備參選資格。
反之,若高虹安有其他犯罪行爲案件判決確定,則需要看地方制度法的規範。依據地方制度法,非直轄市之縣市首長,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判決確定,而沒有緩刑宣告,那就要由內政部來解除市長職務。例如,高虹安之前曾犯誣告罪,一審被判處10個月有期徒刑,沒有緩刑,若二審三審都維持一樣,高就要入間服刑,當然要被解職。但因誣告罪並不在排黑條款中,高被解職,若坐完牢服刑完畢,未來還是具有參選資格。
新竹市長高虹安(右)停職,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市長。圖/新竹市府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