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在即,最高法發佈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犯罪典型案例

據介紹,近年來,受經濟利益驅使,伴隨無線通訊技術的迅猛發展,考試作弊犯罪的組織化、團伙化程度越來越高,跨地域、大規模、非接觸式的有組織的作弊活動逐步涌現,相關犯罪行爲愈發隱蔽。少數考試培訓機構爲牟利,打着“報名調劑”“保錄包過”“不過退款”的旗號,大肆向考生提供所謂“助考”服務,誘導考生作弊犯罪。圍繞考試作弊,逐漸形成了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相互依賴、分工嚴密的利益鏈條,嚴重損害社會誠信和公平正義,必須依法懲治,對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更應依法從嚴打擊。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來,截至2024年4月30日,人民法院審結的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案件共4007件,判處罪犯11146人,組織考試作弊亂象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遏制,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秩序明顯好轉。

據瞭解,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過程中,注重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突出重點依法嚴懲。對具有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等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監考老師、教培人員等組織作弊;組織多名考生跨省作弊;多次組織作弊,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等情節的,特別是對組織考試作弊的始作俑者、考前竊題的“內鬼”、多次組織作弊的累犯慣犯等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二是全鏈條依法懲治。近年來,許多組織考試作弊犯罪已逐步形成分工明確、配合緊密的犯罪鏈條,上游有人非法獲取試題,中游有專人負責採購或製作作弊器材、招攬作弊“生源”,下游有專業“槍手”負責答題。而有的作弊考生爲了降低作弊“成本”或出於朋友“義氣”,還非法將試題、答案層層轉賣、提供給他人。人民法院在準確查明各被告人蔘與的不同環節、行爲的基礎上依法判處各自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三是積極促進源頭治理。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依法能動履職,通過個案或類案審理髮現考試培訓亂象、內控機制不完善、行政處罰缺失等突出問題,向教育主管部門、公務員考試主管部門等發送司法建議,促進規範管理考試培訓,健全行業准入制度和內控機制,清理違法違規機構,升級智能安防措施,強化作弊違規懲戒。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 楊珒 責編 魏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