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監考人員在全國高考中組織作弊犯罪的,應從重處罰
最高法要求嚴懲監考老師等組織作弊的行爲。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遴選發佈近年來生效的5個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等犯罪典型案例。
與此同時,最高法還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情節較輕、危害不大、認罪認罰的,做到當寬則寬、罰當其罪。
通報顯示,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來,截至2024年4月30日,人民法院審結的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案件共4007件,判處罪犯11146人。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有被告人以竊取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最終被認定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案情顯示,被告人陳某系湖北省監利市某中學教師、2020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以下簡稱高考)的監考人員。2020年初,陳某先後邀約被告人謝某、李某軍和熊某(另案處理)共謀組織2020年高考考試作弊,謝某聯繫在讀大學生葉某、李某雨、劉某(均另案處理)爲作弊傳遞消息、試題答案等。陳某負責統籌安排,聯繫考生及家長、收取費用、承擔開支、提供試題等,經與多名考生家長聯繫,共收取33.8萬元。
2020年7月3日至4日,陳某、謝某安排葉某、李某雨、劉某提前入住考場附近酒店。同月5日,陳某購置執法儀、迷你相機等作弊工具,經調試效果不佳遂放棄使用。同月6日,李某軍持陳某交給其的准考證、監考證到複印店製作假准考證、假監考證。當日,陳某、謝某、熊某、李某軍等人到監利市某高中查看考試環境,後陳某等人與部分考生及家長商談作弊細節。陳某與吳某強(另案處理)協商,陳某承諾給吳某強的兒子提供高考試題答案,吳某強同意利用自身系考場廣播員之便,協助將作弊人員帶進考場。同月7日7時許,吳某強駕車將葉某、李某雨、劉某帶進考場。11時許,葉某假冒巡考工作人員被學校老師發現並移送公安機關。葉某被抓後,陳某等人立即實施第二套方案,由陳某負責拍攝試卷,謝某、李某雨、劉某在酒店答題,由謝某將答案傳遞給事前躲藏在考場內的熊某,並讓熊某給監考老師送紅包。當日14時許,陳某在監利市某中學以監考員身份領取到2020年全國高考理科數學試卷後,在試卷啓用前用手機拍攝試題並通過微信發送給謝某等人,謝某等人在酒店房間答題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陳某、李某軍先後自動投案。
湖北省監利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陳某以竊取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其行爲已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被告人陳某、謝某、李某軍在全國高考中組織作弊,情節嚴重,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陳某身爲考試工作人員組織作弊,違法所得在30萬元以上,應從重處罰。各被告人認罪認罰,陳某有自首情節,李某軍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且有自首情節,可以從寬處罰。
據此,於2021年2月4日作出判決,以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被告人謝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被告人李某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宣判後,無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在全國高考中組織作弊是對考試公平、社會誠信的嚴重挑戰,應依法嚴懲。”最高法在闡述典型意義時指出,本案是一起考試工作人員利用監考的工作便利組織在全國高考中作弊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陳某身爲學校老師、監考人員,組織在全國高考中作弊,情節嚴重,應當依法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