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球場倡建者後代提告敗訴
花蓮縣政府文化局認定有92年曆史的「花蓮港高爾夫球俱樂部」爲縣定古蹟。(本報資料照)
花蓮縣政府文化局認定有92年曆史的「花蓮港高爾夫球俱樂部」爲縣定古蹟,當初倡建球場林千種之子林怡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林不是俱樂部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具法律上利害關係,無權提起本件訴訟,判林敗訴,可上訴。
「花蓮港高爾夫球俱樂部」建於1928年,是臺灣東部第1座、全臺第2座高爾夫球場,建物採鋼筋水泥構造,以日式木桁架支撐巴洛克式穹頂,工法特殊,在當時是非常前衛的設計,二次大戰時還被日本軍方徵用爲指揮部,建起一座座碉堡,如今淪爲倉庫。
文史工作者葉柏強2019年2月27日提報申請登錄爲古蹟,文化局勘查評估,同年8月20日開會決議列爲縣定古蹟。林怡博訴願未果,再提行政訴訟。
林主張,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指定」應符合「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3項基準,俱樂部不符合,文化局恣意濫用法規,請求撤銷原處分,作成非縣定古蹟決議。
但合議庭認爲,該建物雖有「林千種博士倡建球場記」的碑文,林怡博也自稱是俱樂部原始會員,但俱樂部經司法程序,已由文化局回收,目前處分權人是文化局,管理單位是文化局所屬教育處,委由高市公司使用,林不是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只有情感關係,並不具法律利害關係,因此判他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