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逼石化業遷總公司「不然斷管」 學者批:違憲違法

高雄市府要求石化業者公司南遷,但行政院官員學者都認爲恐怕違憲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市政府擬定工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要求石化業者必須在2016年底將總公司遷到高雄,確保管線所有人就近監督及管理管線,如果不配合,市府將直接「斷管」處置。但行政院認爲,該草案恐怕有違憲之虞,學者也指出,高市府此舉逾越地方政府權限,侵害平等權財產權權益

高雄市政府10日市政會議通過「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規定目前已經在高雄設工業管線的石化業者,不但要繳納管線監理檢查費用,依規定提送自主管理計劃,還必須將總公司在2016年12月31日前遷移到高雄設籍,才能繼續使用既有工業管線。

目前清查出的89條既有工業管線分別屬於13家公司,其中中油就佔45條,但只有臺塑榮化2家總公司設籍高雄,如果這項自治條例通過後,包括中油、中石化、臺石化、長春、大連、等11家石化業者都將被迫遷移總公司。

對此高雄市政府經發局長曾文生強調,該條例是爲了高雄的安全着想,並非針對特定公司,因爲工業管線大多運輸化學原料,擔心如果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市府找不到公司負責人,所以纔要求業者將總公司遷到高雄,若企業不配合,市府會可以要求停止使用管線。

但這項自治條例的合法性卻受到質疑,據《聯合報》報導,有行政院官員指出,該條例恐違反憲法保障的「遷徙自由」,市府也必須說明企業總部設在高雄,與維繫管線有何正當合理的關聯,否則可能違反行政法「禁止不當連結」的規定,此外,現行公司法也沒有規定企業一定要將總公司設在哪裡。

報導指出,還有法律學者批評,自治條例的內容逾越地方政府權限,侵犯憲法上的平等權、財產權,制定過程也應讓業者參與討論,才符合程序正義,而且如果高雄市府可以高舉公共安全大旗,要求特定行業遷總部,其他縣市是否也可以仿效,「看起來像是搞縣市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