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去世,叔叔要求侄子做親子鑑定才能繼承遺產?法院判決
來源 | 十堰晚報
父母離婚兩年後,父親意外去世,叔叔在幫忙處理喪事時要求侄子先做親子鑑定,確認是哥哥的親生兒子之後才能享有繼承權,這劇情合理嗎?
日前,湖北十堰市鄖西縣人民法院就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並依法作出判決。
案情簡介
2000年,鄖西縣男子李某(化姓)與妻子王某(化姓)生育兒子小李。到了2018年,夫妻倆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小李由王某撫養,李某則每個月承擔1000元撫養費。2020年年底,李某意外身亡,沒有留下遺囑。
李某的弟弟李某某在處理喪事時,私自留下了哥哥的毛髮。並在處理後續遺產繼承問題時提出,要侄子小李先與李某做親子鑑定,若鑑定小李不是親生子,那就不能享有遺產繼承權。
因爲這件事,叔侄倆打起了官司。
鄖西縣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並展開調查,辦案法官梳理案情發現,李某生前並未留下遺囑,也未對小李的繼承權設立條件,更沒有委託弟弟來做親子鑑定。李某去世後,李某某拿着其私自剪下的毛髮要求侄子做親子鑑定,侵害了被繼承人小李的隱私權及身份權。與此同時,李某某也不符合提起親子關係鑑定的主體資格。
鑑於上述情況,鄖西縣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李某某提出的做親子鑑定的請求。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規定,只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或者成年子女本身才有確認親子關係的主體資格。故本案中的李某某無權提出親子關係鑑定。
此外,即便沒有自然血緣關係,形成擬製血親關係的也可以享有繼承權。非婚生子女在繼承權方面與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子女依法可與繼父母形成擬製血親關係。
本案中,李某某意圖通過鑑定否定小李與李某之間的親子關係,進而否定小李的繼承權,不符合法律邏輯。繼承權作爲身份權,其取得基礎是身份關係,而非血緣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