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再發文強調:嚴格落實兩名以上人民警察實施處罰
要點提示
近日,公安部下發《關於公安機關適用行政處罰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24】5號),明確:關於兩人實施行政處罰,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應當由取得基本級執法資格的人民警察實施,嚴禁警務輔助人員違規參與,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
①公安機關進行詢問、辨認、檢查、勘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調查取證工作時,應當嚴格落實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人的要求;
②對接報案、接受證據、信息採集、送達文書等對當事人影響較小的辦案輔助工作,可由一名人民警察帶領警務輔助人員進行,但應當全程錄音錄像。
③適用簡易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現場執法的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人。可通過視頻或者使用對講機通報、確認案情等方式落實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人的要求,但應當全程錄音錄像。
爲深入學習貫徹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進一步規範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工作,公安部早前還下發了《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公法制〔2021〕2303號),其中主要內容包括:
【完善行政處罰制度】
各級公安機關要全面清理不合理罰款事項以及與行政處罰法不符的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積極推動完善相關地方立法和制度建設,落實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特別是“一事不再罰”、部門間執法協助、行刑銜接、委託實施處罰、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等規定,保障公安機關依法有效履職。
着眼於提高執法效能和便民利民,完善有關聯合檢查、調查機制,積極推進執法信息共享,配合推進行刑銜接信息平臺建設,探索跨區域執法一體化合作。
起草法律法規草案時,要嚴格遵守行政處罰設定權限,合理設定罰款數額,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實施懲戒的,要依法設定行政處罰,不得以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名義變相設定,規避行政處罰設定的要求;對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處罰作出具體規定的,不得通過增減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行爲和行政處罰種類、在法定幅度之外調整罰款上下限等方式“加碼”或者“放水”;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要廣泛聽取意見、認真研究論證。要加強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覈和備案審查、評選和推廣優秀執法制度工作,提高執法制度建設質量和效率,推進行政處罰法各項規定落地落實。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違法規定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一律無效,不得作爲行政處罰依據。對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中的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屬於行政處罰有爭議的,要及時按程序請示。
【嚴格依法規範行政處罰程序】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程序作了修改完善,除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另有特別規定的外,各級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執行,相關規定與行政處罰法不一致的,應當以行政處罰法爲準。
(一)深化受立案改革。針對推諉、拖延等羣衆反映強烈的問題,加強執法源頭監督管理,健全接報案登記、審覈和監督制度。對羣衆報案,凡屬於公安職責的違法行爲,一律及時立案調查,嚴格遵守辦案期限和追究時效規定,依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切實保護人民羣衆合法權益。
(二)依法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依法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等告知當事人,且不得因其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將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作爲行政處罰的主要證據的,要採取有效措施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陳述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法新納入聽證範圍的“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責令關閉”等處罰,要依法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並請其在公安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申請。上述“較大數額”“較大價值”的界定參照“較大數額罰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完善聽證操作規範,嚴格落實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規定。穩步實施電子送達,大力推進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並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爲依法快速、從重處罰時,也要依法合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加強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嚴格落實兩名或者兩名以上人民警察實施公安行政處罰的要求,辦案人民警察要取得基本級執法資格,嚴禁警務輔助人員違規參與執法辦案。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覈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四)規範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和使用。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要事前經過法制和技術審覈,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誌明顯,並向社會公佈設置地點。嚴禁違法要求當事人承擔或者分攤設置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費用,嚴禁交由市場主體設置電子技術監控設備並由市場主體直接或者間接收取罰款。
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內容未經審覈或者經審覈不符合要求的,均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要定期對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取證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數據分析;對同一區域內的高頻違法行爲,要綜合分析研判原因,推動源頭治理,需要改進行政管理行爲的,及時採取相應措施,杜絕以罰代管。加強動態管理,及時整改糾正監控設備設置不合理、交通信號不規範、審覈錄入不嚴格、告知提示不到位、羣衆意見不重視等突出問題,規範非現場執法的取證、審覈、錄入、告知、處罰、救濟流程,嚴防監控設備淪爲“罰款工具”。嚴格落實對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信息的管理要求,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相關信息,確保信息安全。
(五)做好辦案信息系統和法律文書的配套銜接。各省級公安機關要根據行政處罰法新修訂的內容和條文序號的變化,及時組織調整執法辦案信息系統中的《行政處罰告知筆錄》等行政法律文書式樣,明確填寫要求,確保基層辦案單位和民警依法規範使用。
【改進執法方式,提升行政執法效果】
各級公安機關要把握新時代人民羣衆對執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堅持把追求效率與實現公正、執法形式與執法目的有機結合起來,推進事中事後監管法治化、制度化、規範化,不斷改進執法方式,堅決避免運動式執法等執法亂象,努力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一)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不能“只罰不教”“重罰輕教”。根據違法行爲人的具體情況、違法行爲的情節和危害後果的輕重以及法定的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情形,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不得“一刀切處罰”或者“一律頂格處罰”。通過探索制定包容免罰清單等方式,重點強化對不予處罰的適用和指導。
對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或者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依法不予處罰的,採取簽訂承諾書等方式教育、引導、督促其自覺守法。
(二)嚴格執行行政處罰法有關公開要求,以公開促公正。行政處罰依據、裁量基準,行政處罰委託書,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等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佈。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更加註重人性化執法、說理執法。實施行政處罰時,既要堅持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嚴格執法、不枉不縱,堅決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又要準確把握社會心態和羣衆情緒,講究方式方法,理性文明執法,堅持以法爲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做到融法、理、情於一體,力求實現執法效果最大化,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真正叫人心服口服。
要在法律的框架下關愛有特殊困難的羣體,積極爭取當事人和社會公衆的理解和支持,防止因執法過度、粗暴執法等問題激化矛盾,引發負面輿情事件和不穩定事端。
(四)優化辦案機制。全面推行行政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實現案件繁簡分流,要落實違法所得退賠要求,依法合理保護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按照涉案財物管理規定及時向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發還相關財物;當事人主動退賠違法所得,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依法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進一步落實行政案件調解、和解制度,促進矛盾糾紛化解,不斷提高辦案質效,做到案結事了。
(五)防範執法風險。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關係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以及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案件,在公安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覈的人員進行法制審覈,未經法制審覈或者審覈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爲給予行政處罰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確保案件定性準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過罰相當。
【整治突出執法問題】
各級公安機關要以貫徹落實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爲契機,緊密結合黨史學習教育和公安隊伍教育整頓,全面梳理髮生在人民羣衆身邊、漠視侵害羣衆利益的突出行政執法問題和薄弱環節,向人民羣衆反映強烈的頑瘴痼疾開刀,下大力氣集中整治不依法如實立案,壓案不查,“一刀切”處罰或者過罰不相當,選擇性、逐利執法,違規異地執法,違規插手、干預經濟糾紛等執法突出問題,嚴禁下達罰沒指標,嚴格落實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規範異地辦案協作“六個嚴禁”、禁止逐利執法“七項規定”等行爲,以整風的精神和自我革命的實際行動取信於民。
對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研究規範。要着眼於防範、糾正執法問題,深入推進執法監督管理機制改革,完善執法質量考評制度,建立健全執法責任體系,切實提高公安行政執法的法治化水平和執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