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陌生男搭訕信件 女被判違反著作權賠1.1萬元
▲高雄市一名女大生公佈男子搭訕的信件,被法官認定違法著作權法,判她得賠償男子1.1萬元。(圖/東森新聞)
高雄市一名女大生,4年前在一家書店看書時,遭到一名陌生男子搭訕,對方將自己的e-mail帳號寫在一張小紙條,趁機丟入女大生的包包內。事後女大生髮現後與對方連絡,並還公開雙方的郵件內容,男子不滿提告。法院認爲女方侵害男方的著作權和著作人格權,判她得賠償男子1.1萬元,全案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在2011年10月15日晚上10時左右,在一間書店見到洪姓女子,他見對方長相清秀,便寫了自己的e-mail帳號在一張小紙條,偷偷塞入對方包包。洪女返家之後發現這張紙條,發了e-mail詢問對方是誰?陳男自稱「小帥帥」,接着就問對方住址、年齡,洪女拒答,陳男回信罵了對方「你們女生腦子結構有問題」、「神經病一隻」等。
洪女覺得莫名其妙,事後將整段經歷po網並以「在高雄遇到神經病!!」爲題分享,有網友回覆曾遇過相同經歷,甚至還附上影片連結點。此事陳男得知後,對洪女提告公然侮辱等刑事告訴,蛋均不成立,他另提民事訴訟向洪女求償索賠。
法院審理後認爲,陳男寄信給洪女的2封電子郵件內容均是他自行撰寫,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即便他將信件寄給洪女,但陳男還是著作權人,洪女將信件公開不符規定,判她賠償陳男1.1萬元。事後洪女收到判決結果後表示「好扯!」她自認當時只希望不要有其他女孩子受害纔會po文提醒,不料卻誤踩地雷,目前尚未決定是否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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