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諜納入外患罪 遮誰的醜?
臺獨思想擺入刑法
平心而論,兩岸並未簽署任何終止敵對的和平協定,大陸也時常抓捕與臺灣情報人員以及與情治單位合作的大陸人士。兩岸狀況仍不明朗的前提之下,雙方各自加強保密防諜的事由,實屬無可厚非。然而一想起民進黨諸公把堂堂共諜置內亂罪張而不用,改用外患罪處置,不得不讓人懷疑,這到底是想把臺獨思想擺入刑法呢,還是在爲當初爭取言論自由的法學先進們遮醜?
近年來有共諜嫌疑者,多是軍事單位出身,民間人士較爲稀少。而國軍涉共諜案,過去自有《陸海空軍刑法》處置,與《刑法》並無直接關係。比如官拜少將的羅賢哲,就是以本法第17條「爲敵人從事間諜活動」、「交付軍事機密於敵人」起訴並被判處無期徒刑。然而自從洪仲丘事件後,整個軍事審判法在事實上被停止運作。這條刑責只有死刑以及無期徒刑的重罪,在重視「罪疑惟輕」等觀念的普通檢察署或法院,幾乎不可能做到如此求刑。比如2016年做出判決的王宗武、林翰一案,他們二人將軍情局人員資料泄漏給大陸長達20年,而高院使用了與羅賢哲案同樣的法條,最後卻分別只做出18年與6年的判決。
此類差距,韓國瑜市長之前所說「沒軍法沒有戰鬥力」,再望向對軍事機密以及情治工作的危險性無多少概念的普通法院,不得不說實在是太準了。沒有熟知軍法的司法人員坐鎮,面對真共諜應對失據,立法委員光修法又有何用處?
退百步言,依照《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尚屬因爲內戰而分裂而未統一之狀態。民間人士與如涉共諜案,也應該是屬於「破壞國體」、「顛覆政府」的內亂罪章,爲何要用到外患罪?須知,在未修憲搞法理臺獨的現狀之下,共諜案要真修改到適用於外患罪章,依據《憲法》,大陸不能被視作外國。此修法除了有背離憲法一中而有違憲之虞外,民進黨也不敢「撩落去」在其他法條中將大陸明文說成「敵國」或「敵人」,可能會使得解釋上不倫不類,甚至與修法原意相差甚遠。比如《刑法》103條規定「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如果共諜前來通謀故意讓兩岸開戰,可能會產生因爲大陸不是國家而無「該國」的構成要件該當,反而是共諜前來讓臺灣與其他國家開戰才適用,而後者幾乎是不可能發生的。這種猶抱琵琶半遮面的修法,徒然貽笑大方爾。
以法拒統半套文章
過去內亂罪的《刑法》第100條的爭議,讓多少專家學者與政治人物前仆後繼將其翻修,爲的就是落實言論自由,讓臺獨以及親共組織得以在臺灣運作。而今臺獨勢力已經大成,同一批人爲了阻止兩岸統合的道路,不惜顛覆過往的堅持,修改法律來威嚇臺灣人民。但他們瞻前顧後,不想重修《刑法》第100條讓林山田等法學前輩蒙羞,不敢公然宣佈法理臺獨來明辨敵我,甚至不願爲奮鬥在一線的情治人員的安危護航,到頭來只敢在中華民國《刑法》上做「以法拒統」的半套文章。他們一再表現出民主無量,獨裁無膽的本質,就真的不要怪爲何臺灣人民心思變了。
(作者爲武漢大學兩岸與港澳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