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對於標準必要專利的競爭法規制 公平會應繼續有所作爲
公平會除處罰鍰外,更要求高通停止適用(一)與晶片競爭同業已簽署須提供含晶片價格、銷售對象、銷售數量及產品型號等敏感經銷資訊之契約條款;(二)與手機制造商已簽署之元件供應契約有關未經授權則不供應晶片之契約條款及(三)與案關事業已簽署排他性之獨家交易折讓之契約條款。
公平會還限期高通以書面通知晶片競爭同業及手機制造商提出增修或新訂專利技術授權等相關契約之要約,高通於收受要約後應本善意及誠信對等原則進行協商;高通應每6個月向公平會陳報前項協商情形,並於完成增修或新訂契約簽署後30日內向公平會陳報。
本案不僅是我國行政機關有史以來所科處的最大一筆罰款,也企圖改變全球最大動通訊廠商的專利授權模式,關乎所有手機及晶片業發展(君不見博通有意收購高通?),因此後續發展至爲重要。令人意外的是,經濟部在六天內發表針鋒相對的新聞稿,指出「考量經濟之安定與繁榮,本部身爲產業主管機關,期盼產業發展與交易公平能相互調和,對於本次調查與裁決過程、公平會新聞稿所公告之決議,及處新臺幣234億元罰鍰等,本部深感憂慮。」
經濟部指出,「高通向來都是臺灣資通訊及半導體產業不可或缺的合作伙伴,其業務範圍包含整個行動通訊生態系統(手機、平板、筆記型電腦、物聯網、網通、基礎設施、網路運營商和測試),且高通2016年下單臺灣半導體與封測產業約1,557億元,帶動網通產業產值約3,147億元,預測2017年可達4,324億元。但本次裁決結果未能衡量其對整體產業的貢獻及未來的合作商機,此結果恐將影響外商未來在臺的投資。」其內容沒有顧及公平會新聞稿所說的事實,也就是在本案7年期間我國事業除向高通採購總金額約3百億美元基頻晶片,更向高通支付約新臺幣4千億元授權金。
公平會在調查過程中已經飽受壓力,現又被經濟部指控恐將影響外商未來在臺的投資,無怪乎至今還無法公佈處分書(顯然在等委員的不同意見書)。我們認爲公平會應繼續有所作爲,至少包括:
第一,完成本案未處理公平會在2016年4月正式通知高通調查的五個事項後續的調查報告並公佈其結果,也就是高通有無將標準必要專利與非標準必要專利捆綁、權利金是否合理、回饋授權條件是否合理、是否未提供專利清單、是否違反以公平合理無歧視條件授權標準必要專利的承諾而拒絕授權晶片製造商。目前本案處理的項目跟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在今年1月對高通提起正式民事訴訟程序的內容若合符節,卻跟亞洲日本、韓國、中國大陸競爭法主管機關的關切點大相逕庭,令人不解。照說,我國的產業結構與競爭需求應該更近似於後者,難道公平會要以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爲對抗國內外壓力的擋箭牌?如果美國法院不支持聯邦交易委員會的訴訟(這很有可能),公平會該如何因應?
第二,對此公平會應調查說明,爲何我國事業(以手機代工業者爲主)向高通採購總金額約3百億美元基頻晶片之外,還要付4千億元授權金給高通,這不會有雙重收費(double dipping)的問題?
第三,依據InterDigital年報,公平會在2014年12月就對該公司反競爭行爲展開調查,「公平會幕僚人員已經在2016年第二季完成調查報告並送交委員會處理」,公平會應該儘速做成決定並公佈其結果,因爲該案與本案應該極爲類似。公平會應儘早免除社會的猜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