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法令貴在與時俱進,併兼顧興利防弊

工商社論

爲因應金融環境變遷及數位時代來臨,金管會主委黃天牧於今年5月上任後,於6月組成「金管會109年度主管法規簡化、整合及現代化方案工作小組」,由常務副主委邱淑貞領軍。經檢討後,於9月中揭露第一次法規下架清單,共下架778則,繼而於10月底公告再下架367則過時法規。總計經由啓動法規大清倉工程,兩次盤點共已下架1,145則過時法規。

純粹從數據的角度來看,金管會能夠在不到半年的時間內,就清查並下架逾千則的過時法規、行政函令,其績效自然是十分可觀。更難得的是,這項法規清倉工程的啓動,並非來自府院高層的交代、指示,或源自立法部門的具體質詢、決議,而是金管會自動自發的作爲,從而益發凸顯黃主委勇於任事的領導風格。

同時,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檢視金管會所下架的這些法規,很多是金管會尚未成立之前,分屬財政部錢幣司、證管會時代所發佈的法令規範。這些適用於民國50~70年代社經環境的法規,從今天的角度來看,許多法令早已因年久失修,並由金管會重新發布,但這些殭屍法令卻依然存在。

對於這些不合時宜或與新規定有所重複的老舊法規,經由清倉將其停止適用或簡化、整合,除了是主管部會應有之舉,另外一個效應則是將有利於法令的遵循。

在肯定金管會清理過時法規的績效與正向效應之外,我們毋寧期待整個行政體系的其他部會,也應該見賢思齊的各就自己所曾訂頒的法令規範,建立定期檢討、清理的機制,而不是抱着事不關己的心態,坐視過時法規成爲阻礙改革、進步的絆腳石。又或者是要等到府院高層下指令,才肯被動跟進。

除了不合時宜法令的清理、整合之外,誠如金管會所強調的,面對數位現代化的需求,金管會也會檢視既有法令與實務的落差,有必要透過增定或修正,讓法令更現代化。

黃天牧主委於28日出席「2020臺灣保險論壇」時,就曾針對國內壽險資金規模已超過30兆元,但卻有七成可運用資金投資至海外的現象,有感而發的迴應。他指出壽險業資金大舉流向海外確實是個問題,癥結乃在於國內適合長期固定投資的產品不足,因而金管會已經朝修改保險法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雙管齊下,希望能導引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

沒有錯,政府法令規範的確必須同時兼顧除舊與布新雙管齊下。但在修訂新法規方面,面對快速變遷的外部環境,尤其必須依循與時俱進的原則。

黃天牧主委所感慨國內鉅額的壽險資金之所以流向海外,正是因爲海外的商品較爲多元。因此,不論是要避免國內資金繼續外流,甚至還能吸引境外資金願意來臺,進而建構臺灣成爲區域金融產業營運中心,相關法規的完整性與及時性,可以說是缺一不可。

談到法規的完整性,最起碼的指標是要能兼顧興利與防弊。興利的重點及作用,自然是希望能夠有足夠的誘因及友善合理的投資環境,但誘因本身其實也兼含正向效應與負作用。可惜實務上行政部門爲了招商引資,往往只着眼於如何以具吸引力的誘因條件來達到KPI,相對的則容易忽略一旦給了足夠的誘因,則即使只是用以吸引外資,最後卻出現真臺資假外資的亂象。另外則是即使已預設提供優惠的年限,但對嚐到好處的投資者而言,自然會出現想盡辦法的要求讓優惠展期的「奶嘴效應」。

凡此,在在顯示不論是公共政策或法令規範,不只要隨時檢討除舊佈新、與時俱進,在具體的內容規劃上更要兼顧興利與防弊,以及不要讓爲了救急的權宜興利措施,最後卻成爲尾大不掉的歷史包袱。勇於任事銳意革新的金管會固然應措意於此,尚未啓動除舊佈新的其他部會更不能因而瞻前顧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