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賣房所得 三方式認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若想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認定主要分三種。房市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庫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若想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認定主要分三種,首先,原則上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即過戶)爲準,第二,若所有權未移轉登記就交付,則以「實際交付日期」爲準,第三,若前述兩者都無從考察,則以買賣契約書或查得資料認定。
若誤解所得年度歸屬,恐會導致企業應申報、卻未申報當年度不動產交易所得,形成漏稅,遭到國稅局補稅。
近期房地產交易市場變化快速,不少營利事業想趁此時機進行不動產去化交易,藉以降低房地產價格波動所帶來的獲利風險。
公司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認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不動產交易所牽涉到的日期包括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價金收付日及發票開立日等不同日期,上述提及的日期可能不在同一年度內發生,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時,要留意所得歸屬年度認定。
國稅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覈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的認定,原則上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爲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給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爲準;兩者皆不可考時,稽徵機關則以買賣契約書或查得資料認定,絕非以收款日或發票開立日爲所得歸屬年度。
國稅局表示,年度認列時常發生錯誤,舉例來說,甲公司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八筆房地交易所得計2,000萬元,經查卻發現甲公司2022年共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房地資料共計14筆,漏列掉六筆資料。
國稅局指出,原來漏列的六筆房地交易所得1,500萬元,是被甲公司拿來列入2023年收取尾款及開立發票日的年度所得,也就代表,甲公司2022年短漏報課稅所得1,500萬元,最終除應補稅300萬元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開罰。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應特別留意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爲交易所得歸屬年度,列報相關損益,以免因漏報課稅所得遭補稅處罰,甚至影響盈虧互抵的租稅優惠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