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西代表會主席詐領出席費 議事人員「先撥款補簽到」2人遭起訴
新竹縣關西鎮民代表會主席羅仕典詐領出席費,與提供簽到補補簽到的郭姓議事人員雙雙遭起訴。(邱立雅攝)
關西鎮民代表會主席羅仕典與郭姓議事人員涉嫌詐領出席費,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調查,羅男今年4月12日無出席代表會議程,由郭姓議事人員先到農會信用部撥款,事後才提供簽到簿讓羅男「補簽到」,遭新竹地檢署任兩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其中郭姓議事人員建請法官從重量刑。
羅仕典爲新竹縣關西鎮民代表會第22屆主席,與郭姓議事人員皆爲依法具備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根據規定,開會期間未出席或未參與議程的代表無法領取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但檢方調查發現,羅仕典今年4月12日無法出席關西鎮民代表會第22屆第7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簽到簿竟然有羅仕典簽名。
檢方追查,當天由郭姓議事人員在會議當日上午9時1分製作開會入帳清冊及支票,並前往關西鎮農會信用部辦理撥款,會議結束後的隔週上班日,郭姓議事人員私下再提供簽到簿與印領清冊,讓羅仕典以「補簽到」方式,製作其出席紀錄及出缺席統計表,讓羅仕典以此方式詐取出席費2450元。
檢察官認兩人所爲系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以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對兩人提起公訴,其中羅仕典於偵查中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2450元,並自白其有在簽到簿與印領清冊上「補簽到」等犯行,進而查獲郭姓議事人員私下提出簽到簿與印領清冊供其「補簽到」等事實,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但檢察官認爲郭姓議事人員熟稔地方制度法與內政部歷次函釋,卻仍違背前揭法令,私下提供未出席會議者得於議程時間結束後「補簽到」之機會,使羅仕典溢領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得免受追繳,更於偵查中隨證據開展一再變更其說詞,試圖合理化自身犯罪,難認有何知錯悔悟之意,兼衡其在本案中扮演至關重要之主導角色,建請從重量刑。